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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雇員建房中意外摔傷 法律援助助其獲賠償

案情介紹:

河北省承德來京務工人員孫某受雇於某工程建築隊, 從事房屋、廠房、圍牆建築工作。 2017年7月7日孫某在房屋建設過程中不慎從房上摔下,

建築隊迅速將孫某送至999急救中心, 經診斷為頭骨凹陷, 雙臂小臂骨折。 住院20餘天花費醫療藥費、搶救費、護理費總計15萬餘元。 後雙方因治療費及賠償費產生糾紛, 近日, 孫某及愛人來到小湯山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尋求幫助, 要求建築隊給付孫某因工傷所需的醫藥費用、誤工費等賠償45萬元。 而建築隊負責人張某提出:孫某的摔傷是其在建房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義務所導致的, 孫某應負主要責任, 最多只同意賠償15萬元。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提出, 孫某的情況不屬於工傷, 孫某與建築隊不是勞動關係, 而是雇傭關係。 因該建築隊不是具備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企業單位, 不屬於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

孫某與建築隊之間的關係屬於受雇人與雇傭人約定, 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 雇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雇傭關係。 而因雇傭勞務關係發生糾紛, 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工作人員向張某解釋道, 張某應當賠償孫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 雖然孫某對此次損害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責任, 但是孫某休養的這段時間內, 沒有家庭收入, 現在醫療費已經花費了15萬元, 且後續的治療還需要一定的費用, 15萬元的賠償費對於孫某的家庭來說確實杯水車薪。 最後在工作人員勸說下, 張某同意賠償孫某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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