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河北省承德來京務工人員孫某受雇於某工程建築隊, 從事房屋、廠房、圍牆建築工作。 2017年7月7日孫某在房屋建設過程中不慎從房上摔下,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提出, 孫某的情況不屬於工傷, 孫某與建築隊不是勞動關係, 而是雇傭關係。 因該建築隊不是具備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企業單位, 不屬於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工作人員向張某解釋道, 張某應當賠償孫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 雖然孫某對此次損害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責任, 但是孫某休養的這段時間內, 沒有家庭收入, 現在醫療費已經花費了15萬元, 且後續的治療還需要一定的費用, 15萬元的賠償費對於孫某的家庭來說確實杯水車薪。 最後在工作人員勸說下, 張某同意賠償孫某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