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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在日本遇害,中國的法律能為她做什麼?

事件回顧

據媒體報導, 2016年11月3日淩晨, 來自山東青島的女留學生江歌在東京都中野車站接回同住的室友劉鑫時, 在公寓樓門口遇到劉鑫的前男友, 雙方發生了爭吵, 繼而遭到該名男子殺害。

案件被害人江歌

事發後, 兇手

依據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 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該案, 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 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 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犯罪嫌疑人身在國外無論是否有引渡協定都優先適用屬地原則

“在境外犯罪, 不能被引渡回中國受審嗎?”在看了江歌母親和劉鑫見面的視頻後, 不少網友提出了引渡的話題。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地所屬國被審判前回到國內, 則可以直接適用我國刑法規定, 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時, 不論我國是否和其他國家簽訂了引渡協定, 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國籍, 就不會被引渡, 這就是“本國人不引渡”原則。

反之,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國外, 則不論雙方是否簽署引渡的雙邊協定, 都應該優先適用屬地原則。

編輯 鐘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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