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辭職時要懂得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請記住, 以下6種情況, 員工辭職, 單位是必須給予賠償的!
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即出於以下6種原因員工提出辭職, 單位必須賠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另外, 員工們應謹記,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