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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6種情況下辭職,單位必須賠償你

員工在辭職時要懂得維護好自己的權益, 請記住, 以下6種情況, 員工辭職, 單位是必須給予賠償的!

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即出於以下6種原因員工提出辭職, 單位必須賠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 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外, 員工們應謹記,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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