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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侵入西藏公務員報名網站資料庫 竊取資訊牟利獲刑

兩人竊取公務員報考資訊牟利獲刑

今年順義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 案犯侵入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報名網站, 將考生資訊賣給他人牟利。 最終兩名案犯均獲刑1年左右。

竊取公務員考試考生資訊

被告人余某今年22歲, 曾因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被大興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去年10月31日刑滿釋放, 又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於當天被拘留, 另一名被告關某于去年8月被拘留。

經審理查明, 餘某發現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報名網站漏洞後, 聯繫關某, 意圖竊取考生個人資訊。

2015年5月至9月期間, 關某在北京市順義區為被告人余某提供技術支援, 兩次侵入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報名網站資料庫, 非法獲取報考人員個人資訊共計1.3萬餘條。 余某以轉帳方式付給關某人民幣9000元。

考生接到“説明考試”電話

一名西藏自治區人社廳工作人員稱, 西藏自治區在2015年5月和9月組織了兩次公務員考試, 5月報名結束後, 有些考生打來電話, 表示收到過類似於“賣題”、“説明考試”之類的電話或短信。 當時經過分析認為考生資訊可能被洩露。

被告人余某供述, 他兩次要求關某配置參數, 並用這個參數在專業軟體上提取考試報名網站資料庫的個人資訊, 兩次獲取的考生個人資訊大概共有1.4萬條左右, 後來餘某把這些考生個人資訊賣給他人,

獲利1萬餘元。 被告人關某稱, 當時餘某找到他要求配置參數, 關某知道餘某想獲取考試報名網站資料庫中的個人資訊。 為了獲取利益, 關某兩次為餘某配置了參數。

兩案犯均獲刑1年左右

順義區法院認為, 被告人余某夥同關某,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情節嚴重, 且系共同犯罪, 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鑒於兩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悔罪, 關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 故對二人從輕處罰。 在被告人余某前罪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發現其還犯有本罪, 應依法將兩罪予以並罰。

法院一審認定餘某犯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11個月, 與前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關某則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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