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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擬規範資管業務 分類監管解決套利規避等問題

原標題:

央行牽頭四部門擬規範資管業務

分類監管解決套利規避等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公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欲對所有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即資管業務)進行分類監管,解決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監管套利、規避監管等諸多問題。 《指導意見》由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及外匯管理局起草。

資管業務規模擴大問題累積

據央行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 截至2016年末,銀行表內、表外理財產品資金餘額分別為5.9萬億元、23.1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餘額為17.5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畫、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畫的規模分別為9.2萬億元、10.2萬億元、17.6萬億元、16.9萬億元;保險資管計畫餘額為1.7萬億元。

這些資管業務分屬於不同部門管理。 央行有關負責人稱,由於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監管套利、產品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

《指導意見》的總體思路是,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對同類資管業務作出一致性規定,實行公平的市場准入和監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監管套利空間,為資管業務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區分類別制定不同監管標準

央行這位負責人稱,《指導意見》從兩個維度對資管產品進行分類。

一是從資金募集方式劃分,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 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杠杆約束、資訊披露等方面監管要求較私募嚴格,主要投資風險低、流動性強的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 在銀行方面,現階段的公募產品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如發行權益類產品和其他產品,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

私募產品則面向擁有一定規模金融資產、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對其的監管要求松於公募產品,更加尊重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交易(掛牌)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和受(收)益權。

二是從資金投向劃分,根據投資資產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 風險從固定收益類、混合類、權益類產品依次遞增。

針對不同的產品類型,施以不同的監管措施,避免“掛羊頭賣狗肉”、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

經營資管業務必須符合條件

央行這位負責人稱,資管業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為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經營資管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首先是應當具備與資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其次是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管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管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

三是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指導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

因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透明度較低、流動性較弱,規避了資本約束等監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領域,《指導意見》規定,這類資產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限額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避免其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減少影子銀行風險。

防範流動性風險明禁資金池

據介紹,部分金融機構在開展資管業務的過程中,通過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方式,對募集資金進行資金池運作。 在這種運作模式下,多隻資管產品對應多項資產,每只產品的預期收益來自哪些資產無法辨識,風險也難以衡量。 同時,將募集的低價、短期資金投放到長期的債權或者股權專案,加大了資管產品的流動性風險,一旦難以募集到後續資金,容易發生流動性緊張。

央行這位負責人稱,《指導意見》在明確禁止資金池業務、提出“三單”(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要求金融機構加強產品久期管理,規定封閉式資管產品最短期限不得低於90天,根據產品期限設定管理費率,產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費率越低,以此糾正資管產品過於短期化傾向,切實減少和消除資金來源端和資產端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對於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專案融資設立多隻資管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的行為,《指導意見》明確予以禁止。

同時,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隻資管產品,規定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隻資管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多隻資管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考慮到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如超出上述規模,允許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打破剛性兌付實行淨值化管理

央行這位負責人說,剛性兌付嚴重扭曲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打破剛性兌付是金融業的普遍共識。

《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

這位負責人稱,作出這一規定的原因在於,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需要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而明晰風險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產品的淨值化管理。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採取預期收益率模式,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率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者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自然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

為此,要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淨值型產品轉型,真正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回歸資管業務的本源。

對於部分機構通過為單一專案融資設立多隻資管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的行為,《指導意見》明確予以禁止。

同時,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隻資管產品,規定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隻資管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多隻資管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考慮到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如超出上述規模,允許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打破剛性兌付實行淨值化管理

央行這位負責人說,剛性兌付嚴重扭曲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擾亂市場紀律,加劇道德風險,打破剛性兌付是金融業的普遍共識。

《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明晰風險,同時改變投資收益超額留存的做法,管理費之外的投資收益應全部給予投資者,讓投資者盡享收益。

這位負責人稱,作出這一規定的原因在於,從根本上打破剛性兌付,需要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而明晰風險的一個重要基礎就是產品的淨值化管理。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採取預期收益率模式,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率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者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自然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

為此,要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淨值型產品轉型,真正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回歸資管業務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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