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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收集資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知產法院判決漢濤公司訴百度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稿件來源: 中國法院網

裁判要旨

在互聯網環境下,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資訊不能當然地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而需要結合個案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劃定行為的邊界。 在判斷使用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 需考慮行為是否具有積極效果、積極效果與對原告造成損害的衡量、對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 對是否違反商業道德進行相對客觀化的審查。

案情

上海漢濤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濤公司)是大眾點評網的經營者。 大眾點評網為網路使用者提供商戶資訊、消費評價、優惠資訊、團購等服務,

積累有大量消費者對商戶的評價資訊。 大眾點評網的“使用者使用協定”載有:任何使用者接受本協議, 即表明該使用者主動將其在任何時間段在本站發表的任何形式的資訊的著作財產權, 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可轉讓權利無償獨家轉讓給大眾點評網運營商所有, 同時表明該用戶許可大眾點評網有權利就任何主體侵權單獨提起訴訟, 並獲得賠償。 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在其經營的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大眾點評網的點評資訊。

漢濤公司認為百度公司的行為替代了大眾點評網向使用者提供內容, 百度公司由此迅速獲得用戶和流量,

攫取漢濤公司的市場份額, 削減漢濤公司的競爭優勢及交易機會, 給漢濤公司造成了巨額損失。 其行為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 構成不正當競爭, 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百度公司認為雙方不存在競爭關係, 且百度公司對資訊的使用方式合理, 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漢濤公司與百度公司存在競爭關係, 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來自大眾點評網的資訊, 實質替代大眾點評網向使用者提供資訊, 對漢濤公司造成損害, 具有不正當性, 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判決百度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23萬元。

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百度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遂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在互聯網環境下擅自使用他人收集資訊的行為是否正當的認定。

1.市場主體在使用他人所獲取的資訊時, 要遵循公認的商業道德, 在相對合理的範圍內使用。 資訊並非法定的權利客體, 當某一勞動成果不屬於法定權利時, 對於未經許可使用或利用他人勞動成果的行為, 不能當然地認定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搭便車”和“不勞而獲”。 這是因為“模仿自由”, 以及使用或利用不受法定權利保護的資訊是基本的公共政策,

也是一切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的基礎, 否則將在事實上設定了一個“勞動成果權”。 但是, 隨著資訊技術產業和互聯網產業的發展, 尤其是在大資料時代的背景下, 資訊所具有的價值超越以往任何時期, 愈來愈多的市場主體投入鉅資收集、整理和挖掘資訊, 如果不加節制地允許市場主體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過巨大投入所獲取的資訊, 將不利於鼓勵商業投入、產業創新和誠實經營, 最終損害健康的競爭機制。 因此, 市場主體在使用他人所獲取的資訊時, 仍然要遵循公認的商業道德, 在相對合理的範圍內使用。

2.如何判斷經營者使用他人資訊的相關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商業道德本身是一種在長期商業實踐中所形成的公認的行為準則, 但互聯網等新興市場領域中的各種商務邏輯整體上還處於探索當中, 市場主體的權益邊界尚不清晰, 某一行為雖然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利益, 但可能同時產生促進市場競爭、增加消費者福祉的積極效應, 諸多新型的競爭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在市場共同體中並沒有形成共識。 在判斷經營者使用他人資訊的相關行為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時, 一方面, 需要考慮產業發展和互聯網環境所具有資訊共用、互聯互通的特點;另一方面, 要兼顧資訊獲取者、資訊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三方的利益, 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劃定行為的邊界。這種邊界的劃分不應完全訴諸于主觀的道德判斷,而應綜合考量上述各種要素,相對客觀地審查行為是否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結合本案,百度公司商業模式上的創新確實具有積極的效果,而漢濤公司對涉案資訊的獲取付出了巨大的勞動,具有可獲得法律保護的權益,在此情況下應當對兩者的利益進行一定平衡。但百度公司通過搜索技術抓取並大量全文展示來自大眾點評網的資訊,這種行為已經實質替代了大眾點評網的相關服務,其欲實現的積極效果與給大眾點評網所造成的損失並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其次,百度公司明顯可以採取對漢濤公司損害更小,並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積極效果的措施。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百度公司使用涉案資訊的行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漢濤公司的利益,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場主體不願再就資訊的收集進行投入,破壞正常的產業生態,並對競爭秩序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這種超越邊界的使用行為也可能會損害未來消費者的利益。

本案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號,(2016)滬73民終242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範靜波

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劃定行為的邊界。這種邊界的劃分不應完全訴諸于主觀的道德判斷,而應綜合考量上述各種要素,相對客觀地審查行為是否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結合本案,百度公司商業模式上的創新確實具有積極的效果,而漢濤公司對涉案資訊的獲取付出了巨大的勞動,具有可獲得法律保護的權益,在此情況下應當對兩者的利益進行一定平衡。但百度公司通過搜索技術抓取並大量全文展示來自大眾點評網的資訊,這種行為已經實質替代了大眾點評網的相關服務,其欲實現的積極效果與給大眾點評網所造成的損失並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其次,百度公司明顯可以採取對漢濤公司損害更小,並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積極效果的措施。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百度公司使用涉案資訊的行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漢濤公司的利益,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場主體不願再就資訊的收集進行投入,破壞正常的產業生態,並對競爭秩序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這種超越邊界的使用行為也可能會損害未來消費者的利益。

本案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號,(2016)滬73民終242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範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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