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
機動車檢驗期滿 前三個月內
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下列 50 輛【重型貨車】
逾期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現予以 曝光!
(若車輛已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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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警 提 醒 :
以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儘快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逾期未檢驗機動車仍上道路行駛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根據《安全法》第十三條、《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