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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務公司擅自印製未獲批准宣傳單 被罰款3萬元

福州新聞網4月6日訊近日, 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有關線索, 對福州某印務有限公司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業務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據介紹, 福州某印務有限公司在網上接到印刷名人佚事宣傳單的訂單業務, 其設計、排版的宣傳單未取得新聞出版部門批准, 就擅自印刷製作4000份。 雖然福州某印務有限公司此單利潤僅有40元, 違法經營額較小, 但給社會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最終執法部門對該公司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出版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未經批准,

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單位, 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業務, 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的,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 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 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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