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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36計第三計

第三計:借刀殺人

原文

敵已明, 友未定。

引友殺敵, 不自出力。

釋義

對方離婚的陣勢已經擺明瞭, 但幫助自己的力量還不明確和足夠。 在這種情況下, 就要設法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和“友軍”去“攻擊”對方, 這也符合《易經》中“損”卦的易理。

案例

丈夫在外面幾杆“彩旗”飄紅 缺證據妻子請“第三者”指證

2003年我辦過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案子, 之所以把這個案例拿出來寫, 實在是佩服我們當事人聰明的才智, 正是因為她使了這招“借刀殺人”的計策, 最終才使得男方不得不低頭認“罪”, 多掏“銀子”調解結婚。 因此, 我一看這第三計,

馬上聯想起我的當事人劉麗(化名)和她離婚的故事。

記得劉麗是通過網路找到我的, 一見面劉麗就痛哭不止。 因為她覺得她為這個家付出的太多了, 可是劉麗的老公李成(化名)卻一點兒都不憐惜。 是啊, 劉麗不到四十歲的年紀, 看起來是過於蒼老, 他們有一個兒子在上初中。

劉麗的老公在一家外資企業做高管, 月薪三萬多。 在2003年, 三萬月薪也不低了。 因為老公收入較高, 劉麗沒有把重心放在工作上, 而是安心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 工資有四千塊左右。 雖然二個人都是碩士學歷, 但劉麗與李成追求不同。 劉麗追求感情生活和諧穩定;而李成追求事業發達有成。 當然, 這也是一般夫妻組合的共同之處。

在沒有見李成之前,

聽劉麗說, 李成長得很瀟灑, 男人不到四十歲, 經歷了風雨、事業小成、成熟體貼, 風度翩翩, 很容易讓少女想入非非(這是劉麗的話);此外, 李成非常注意穿著服飾, 按劉麗的話說, 就是每天“披掛”著十萬塊錢的“行頭”。 為什麼呢?從手錶到西裝, 從皮鞋到提包, 都是世界頂級名牌, 加在一起, 都快十萬了。 你想想, 一個十分瀟灑的成熟男人, 再穿戴上那麼好的“行頭”, 自然非常亮眼了!

說起李成的特點, 以上這些都不算什麼, 李成最大的特點, 就是沉穩、成熟, “人緣兒”好, 特會來事兒, 深得同事和上司的一致好評。 平時李成話語不多, 但頗有“心機”, 這是劉麗給李成的評價。

既然老公這麼好, 為什麼離婚呢?

講到離婚的原因, 劉麗立即開始咬牙切齒了,

外遇、還是外遇!

我說, 現在外遇是夫妻感情最大的“殺手”了, 我們天天目睹離婚案件, 和法官一樣, 什麼第三者啊之類的, 都司空見慣了。 我勸劉麗, 男人有第三者, 你作為女人是不是也要反思一下啊, 是不是自己哪方面做得欠缺一點兒(當然, 我不是否認男人這種做法的不合理性), 有沒有想過自己的問題?

劉麗說, 哎, 我怎麼沒有想過!一開始, 我認為是我不夠溫柔, 或者是因為年紀大了, 變成“豆腐渣”, 沒有姿色了。 大家在一起十幾年了, 沒新鮮感了, 按著時下流行的說法叫“摸著左手像右手”。 可後來, 我發現根本不是這一回事兒, 我覺得李成其實是“風流”成性的, 找新鮮和刺激是他現在生活的方式。 人家外遇只是遇一次而已,

而他外遇, 就目前我知道的情況來看, 是二次、三次, 甚至更多。 我們不僅有第“三”者, 而且還有第“四者”、甚至還有第“五”者!

接受委託之後, 我對劉麗和李成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整理。 他們結婚十四年, 婚後購有二套房產, 幾十萬元存款和一些理財產品。 另外, 男方因為在外資企業工作, 因此, 工資收入也基本是真實的。 與國內某些公司、單位不同, 外資企業一般不會出具虛假證據, 一般不會過低地描述員工的收入。 並且, 男方單位開具的男方每月三萬二千多的月收入, 劉麗也基本沒有什麼異議。

“既然共同財產明確, 並且男方也表示願意按一人一半來分割, 為什麼你還要請律師呢?”, 我也不解, 問劉麗。

“我不同意啊”, 劉麗一臉的忿忿,

我跟他這麼多年, 一心一意和他過日子, 而他卻做對不起我和孩子的事!一人一半就算啦?我不甘心, 我要他光身出戶!”

“可是, 目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 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的原則基本就是一人一半啊, 並且, 婚外情並不是提起精神賠償的法定理由。 即使你要作為無過錯方財產多分, 也是非常有限的照顧, 何況我看你也沒有什麼證據證明李成有婚外情和外遇啊!”

“我打過他的通話清單, 你看, 他和那幾個電話號碼聯繫多密切!最讓我傷心的是, 今年2月14日情人節這天, 他不僅一個電話都沒有給我打, 而且藉口出差, 一定是和哪個狐狸精在外鬼混去了!這也不算, 還給二個電話號碼發了不下十條短信, 氣死我了!”

“這個電話清單你哪兒列印的?”我問。

“我花了三千塊錢讓偵探公司打的”。

“這個證據,來源缺乏合法性,恐怕不能作為證據提交法庭。退一步說,就算你提交到法院,單憑通話證據,也不能說明什麼啊,這只能說明李成和哪個號碼通過話。至於和誰通的、說了些什麼,也看不出來啊?”

劉麗沉默了一會兒,歎了口氣,說:“唉,是啊,我所以沒有辦法了,才來找你們律師啊”。

“我們律師也不是萬能的,也不能做成所有的事啊”,我說。

“反正我現在不想見這個陳世美,反正你們律師能幫我去和他談,儘量多爭取一些吧,我一見他就氣不打一處來”。

“我可不能保證你的要求,從法律上來講,讓他淨身出戶法律依據不足”,我善意提示劉麗。

“請你們儘量努力吧,反正我也不打算和他一起過了,就算你們幫我談也行”,劉麗說。

就這樣,我接手了她的這個案件。

律師的工作,有點兒“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意味兒。雖然共同財產情況非常清楚了,但我還是很認真地分析了相關的材料。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我瞭解到,李成在外面經常聯繫的女人有三個,一個叫張芳(化名),一個姓李,具體姓名不清楚,還有一個趙露(化名),聯繫的相對少一些。這三個女子,李成和張芳聯繫的次數最多、持續的時間最長,可能關係最密切!我又從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詢到,張芳還沒有結婚,是一個未婚女子。

瞭解了這些情況後,我又把劉麗找來,問她:“張芳這個女子,你打過交道麼?”

“沒有,我和這個狐狸精有什麼好講的!”劉麗說。

“我建議你不妨找她談一次,把你們談話的錄音錄下來,也算是一個證據啊。然後再根據錄音內容,確定對案子有沒有用”,我說。

“這…”,劉麗有些遲疑。

“試一試嘛,說不定對你多分財產有好處呢”,我勸她。

聽到這兒,劉麗眼睛一亮,說“好,我試試”。

劉麗撥通了張芳的電話,可沒等劉麗講話,嘟、嘟響了二聲,對方就把電話掛斷了。

“你看、你看”,劉麗氣著說“這個狐狸精,多聰明,一看不認識的電話,接都不接,一定是心虛”。

“那你可以去她家找她,瞭解一下相關的情況啊”。

“我一定去,到現在,我一定要找到她,問問清楚,問問她為什麼要破壞我們的家庭”,劉麗下了決心。

“你不能一個人去,最好找一、二個朋友陪你,談的時候可以單獨你一個人和她談,但一定要在公共場所談,千萬不要在她家裡談”,我提醒她,並又交待給劉麗一些注意事項。

過了二天,劉麗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聽起來她很興奮,說案件有了重大進展,要當面找我談。

見了面,劉麗就迫不急待地給我講了她找張芳的事兒。

原來,聽了我的建議後,劉麗讓一個朋友陪著去找了張芳,是在她們家門口堵著她的。張芳的父母在家,以為是張芳的朋友來串門。

在表明自己的身份後,讓劉麗沒有想到的是,張芳比她還激動,說別提李成的名子,李成不是一個好東西,還說自己和劉麗一樣,都是受害者,都受了李成的騙!

原來,張芳和李成是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的,李成的翩翩風度讓張芳很有好感,也沒有拒絕李成的第一次單獨吃飯邀請。在交往中,李成講述了自己“不幸”的婚姻,以及自己事業上的種種挫折,讓張芳深感同情。同時,李成對張芳無微不至的照顧和時常“驚喜”的浪漫,讓張芳感覺李成是一個很懂“生活”和很有品味的男人。有了“關係”後,李成不止一次地向張芳表白心跡“我一定離婚,一定會娶你!這一輩子我最愛你!”就這樣,二個人一直交往了二年多,關係也就在李成“等等、再等等、再給我一些時間”保持著曖昧、灰色的情人關係,這讓張芳很沒有安全感,並且,張芳明顯感覺這段時間李成對她沒有這麼“熱情”了!更不能讓張芳容忍的是,張芳居然在三個月前發現李成又和另外一個趙姓女子好上了,這讓張芳和李成徹底鬧翻了。當從劉麗嘴裡知道不僅有一個趙姓女子,還和一個李姓女子關係曖昧後,更是氣得不打一處來。張芳說,她一心等李成離婚後再嫁給他,並且讓李成到她家裡吃過飯,還說李成是單身,父母都還等著喝他們的喜酒呢,事到如今,張芳的父母還不知道現在他們已經分手了。

我聽到這裡說:“成果還不錯啊,至少能夠說明李成有張芳這個外遇了”。

“不止如此”,劉麗一臉的神秘,說:“我看到張芳對李成這麼有氣,就和她做了一筆交易”。

“什麼交易”?

“我讓張芳出庭作證,證明李成和她有不正常曖昧關係,說明他有過錯”。

“她會出庭作證啊?不可能吧?”

“她肯定會!”

“為什麼?”

“我和她有協議”,劉麗說著就從包裡拿出一張協議。

我打開協議,看了,禁不住笑了,說劉麗真有你的!

原來,劉麗和張芳約定,如果張芳願意幫助劉麗出庭作證,劉麗如果在共同財產上分得一半以上的財產,多出一半的部分,給張芳1/3。還約定,張芳還會提供李成給她寫的情書、買的物品、二個人一起拍的情人親熱照片都會作為佐證。劉麗說著,就把這些材料拿出來。我看了,覺得認定李成有違反《婚姻法》第四條忠實義務的行為還是比較有把握的,又何況張芳會出庭作證。於是,第二天我就向法院提交了申請張芳出庭作證的請求書。

再往後的事就不難想像了,在看到張芳給劉麗、劉麗又提交法庭的那些情書、禮物和照片、又得知張芳會親自出庭作證後,李成的律師主動找上門來要求調解,在我的勸說下,最終劉麗和李成經過調解“握手言和”,以劉麗分得共同財產的2/3、李成拿走1/3結案。

在簽署完調解書後,我悄悄好奇地問劉麗:“你真要給張芳你多分100萬財產中的1/3啊?”

劉麗敏捷地把調解書小心翼翼地放在包裡,拉好拉鍊,笑著問我“你說呢?”

在那一刻,我感覺到了“借刀殺人”這招的神奇和一個聰慧女人的精明和才智!

評析:

借刀殺人,就是利用間接的方法去攻擊對方,自己卻不用出頭露面、借他人之力,來挫對方的銳氣和戰鬥力。

本案中,以劉麗掌握的證據和材料,不足以證明李成的過錯,也不足以給李成以實質的心理壓力。作為律師,即使在法庭上再慷慨陳辭,在認定李成是否有過錯上,也似乎作用不大,對於財產多分的要求,也基本上沒有作用。

而利用張芳這把“刀”去攻擊李成,效果就截然不同。原因有二:

其一,張芳直接掌握著李成外遇的關鍵證據,更為重要的是,張芳本人就是“活”證據,對於證實李成違反婚姻法夫妻忠實義務,有重大作用;張芳與劉麗不同,張芳只是李成的“情人”,且未婚,又不是社會汙納之流,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要面子的,所以這些過錯證據對她來說,意義和作用不大;劉麗是李成的老婆,可以借這些材料大做文章。

其二,本案李成最後妥協讓步,一方面在於判斷出在開庭時局面不利,更多的是出於息事寧人的考慮,現在劉麗手中有“籌碼”,以此可能會給其造成單位、朋友之間不利的印象和影響。如果說以前劉麗沒有憑證,現在有了張芳提供的證據,會給李成的社會聲譽造成嚴重影響,會大大降低聲譽評價。這對於一名企業高管來說,可能是非常大的污點。

最有意思的是,劉麗與張芳實屬“情敵”,但出於利益驅動,以及出於對李成的“切齒之恨”,使得這一對原本“水火不容”的“冤家對頭”居然走在了一起,成了“統一訴訟戰線”。

可見,在離婚訴訟中,自己很難做到的事,可以借助於敵人的手去做,有時候無需自己動手,可坐得其利。而借的“刀”,可以是人力、也可以是財務、也可以是證據、也可以是各種有形、無形的力量!

雖然劉麗沒有告訴我真實的結果,但我想,依劉麗這麼聰明的女人,一定不會按“協議”約定給張芳那33萬元的。那是一紙無效協議,即使劉麗爽約,張芳也只能苦水自己咽,做了人家的“刀”,被人家“賣了”,還得幫人家數錢,這是張芳做第三者和貪圖錢財的代價,這裡就不再評述了。當然,我是如約得到了一筆“額外”的律師費用,我偷著樂了好幾天,並得到了一個感悟:做律師,別太“法條”了;做律師,別太不敢想了;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當然,要悠著點兒!

“我花了三千塊錢讓偵探公司打的”。

“這個證據,來源缺乏合法性,恐怕不能作為證據提交法庭。退一步說,就算你提交到法院,單憑通話證據,也不能說明什麼啊,這只能說明李成和哪個號碼通過話。至於和誰通的、說了些什麼,也看不出來啊?”

劉麗沉默了一會兒,歎了口氣,說:“唉,是啊,我所以沒有辦法了,才來找你們律師啊”。

“我們律師也不是萬能的,也不能做成所有的事啊”,我說。

“反正我現在不想見這個陳世美,反正你們律師能幫我去和他談,儘量多爭取一些吧,我一見他就氣不打一處來”。

“我可不能保證你的要求,從法律上來講,讓他淨身出戶法律依據不足”,我善意提示劉麗。

“請你們儘量努力吧,反正我也不打算和他一起過了,就算你們幫我談也行”,劉麗說。

就這樣,我接手了她的這個案件。

律師的工作,有點兒“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意味兒。雖然共同財產情況非常清楚了,但我還是很認真地分析了相關的材料。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我瞭解到,李成在外面經常聯繫的女人有三個,一個叫張芳(化名),一個姓李,具體姓名不清楚,還有一個趙露(化名),聯繫的相對少一些。這三個女子,李成和張芳聯繫的次數最多、持續的時間最長,可能關係最密切!我又從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查詢到,張芳還沒有結婚,是一個未婚女子。

瞭解了這些情況後,我又把劉麗找來,問她:“張芳這個女子,你打過交道麼?”

“沒有,我和這個狐狸精有什麼好講的!”劉麗說。

“我建議你不妨找她談一次,把你們談話的錄音錄下來,也算是一個證據啊。然後再根據錄音內容,確定對案子有沒有用”,我說。

“這…”,劉麗有些遲疑。

“試一試嘛,說不定對你多分財產有好處呢”,我勸她。

聽到這兒,劉麗眼睛一亮,說“好,我試試”。

劉麗撥通了張芳的電話,可沒等劉麗講話,嘟、嘟響了二聲,對方就把電話掛斷了。

“你看、你看”,劉麗氣著說“這個狐狸精,多聰明,一看不認識的電話,接都不接,一定是心虛”。

“那你可以去她家找她,瞭解一下相關的情況啊”。

“我一定去,到現在,我一定要找到她,問問清楚,問問她為什麼要破壞我們的家庭”,劉麗下了決心。

“你不能一個人去,最好找一、二個朋友陪你,談的時候可以單獨你一個人和她談,但一定要在公共場所談,千萬不要在她家裡談”,我提醒她,並又交待給劉麗一些注意事項。

過了二天,劉麗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聽起來她很興奮,說案件有了重大進展,要當面找我談。

見了面,劉麗就迫不急待地給我講了她找張芳的事兒。

原來,聽了我的建議後,劉麗讓一個朋友陪著去找了張芳,是在她們家門口堵著她的。張芳的父母在家,以為是張芳的朋友來串門。

在表明自己的身份後,讓劉麗沒有想到的是,張芳比她還激動,說別提李成的名子,李成不是一個好東西,還說自己和劉麗一樣,都是受害者,都受了李成的騙!

原來,張芳和李成是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的,李成的翩翩風度讓張芳很有好感,也沒有拒絕李成的第一次單獨吃飯邀請。在交往中,李成講述了自己“不幸”的婚姻,以及自己事業上的種種挫折,讓張芳深感同情。同時,李成對張芳無微不至的照顧和時常“驚喜”的浪漫,讓張芳感覺李成是一個很懂“生活”和很有品味的男人。有了“關係”後,李成不止一次地向張芳表白心跡“我一定離婚,一定會娶你!這一輩子我最愛你!”就這樣,二個人一直交往了二年多,關係也就在李成“等等、再等等、再給我一些時間”保持著曖昧、灰色的情人關係,這讓張芳很沒有安全感,並且,張芳明顯感覺這段時間李成對她沒有這麼“熱情”了!更不能讓張芳容忍的是,張芳居然在三個月前發現李成又和另外一個趙姓女子好上了,這讓張芳和李成徹底鬧翻了。當從劉麗嘴裡知道不僅有一個趙姓女子,還和一個李姓女子關係曖昧後,更是氣得不打一處來。張芳說,她一心等李成離婚後再嫁給他,並且讓李成到她家裡吃過飯,還說李成是單身,父母都還等著喝他們的喜酒呢,事到如今,張芳的父母還不知道現在他們已經分手了。

我聽到這裡說:“成果還不錯啊,至少能夠說明李成有張芳這個外遇了”。

“不止如此”,劉麗一臉的神秘,說:“我看到張芳對李成這麼有氣,就和她做了一筆交易”。

“什麼交易”?

“我讓張芳出庭作證,證明李成和她有不正常曖昧關係,說明他有過錯”。

“她會出庭作證啊?不可能吧?”

“她肯定會!”

“為什麼?”

“我和她有協議”,劉麗說著就從包裡拿出一張協議。

我打開協議,看了,禁不住笑了,說劉麗真有你的!

原來,劉麗和張芳約定,如果張芳願意幫助劉麗出庭作證,劉麗如果在共同財產上分得一半以上的財產,多出一半的部分,給張芳1/3。還約定,張芳還會提供李成給她寫的情書、買的物品、二個人一起拍的情人親熱照片都會作為佐證。劉麗說著,就把這些材料拿出來。我看了,覺得認定李成有違反《婚姻法》第四條忠實義務的行為還是比較有把握的,又何況張芳會出庭作證。於是,第二天我就向法院提交了申請張芳出庭作證的請求書。

再往後的事就不難想像了,在看到張芳給劉麗、劉麗又提交法庭的那些情書、禮物和照片、又得知張芳會親自出庭作證後,李成的律師主動找上門來要求調解,在我的勸說下,最終劉麗和李成經過調解“握手言和”,以劉麗分得共同財產的2/3、李成拿走1/3結案。

在簽署完調解書後,我悄悄好奇地問劉麗:“你真要給張芳你多分100萬財產中的1/3啊?”

劉麗敏捷地把調解書小心翼翼地放在包裡,拉好拉鍊,笑著問我“你說呢?”

在那一刻,我感覺到了“借刀殺人”這招的神奇和一個聰慧女人的精明和才智!

評析:

借刀殺人,就是利用間接的方法去攻擊對方,自己卻不用出頭露面、借他人之力,來挫對方的銳氣和戰鬥力。

本案中,以劉麗掌握的證據和材料,不足以證明李成的過錯,也不足以給李成以實質的心理壓力。作為律師,即使在法庭上再慷慨陳辭,在認定李成是否有過錯上,也似乎作用不大,對於財產多分的要求,也基本上沒有作用。

而利用張芳這把“刀”去攻擊李成,效果就截然不同。原因有二:

其一,張芳直接掌握著李成外遇的關鍵證據,更為重要的是,張芳本人就是“活”證據,對於證實李成違反婚姻法夫妻忠實義務,有重大作用;張芳與劉麗不同,張芳只是李成的“情人”,且未婚,又不是社會汙納之流,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要面子的,所以這些過錯證據對她來說,意義和作用不大;劉麗是李成的老婆,可以借這些材料大做文章。

其二,本案李成最後妥協讓步,一方面在於判斷出在開庭時局面不利,更多的是出於息事寧人的考慮,現在劉麗手中有“籌碼”,以此可能會給其造成單位、朋友之間不利的印象和影響。如果說以前劉麗沒有憑證,現在有了張芳提供的證據,會給李成的社會聲譽造成嚴重影響,會大大降低聲譽評價。這對於一名企業高管來說,可能是非常大的污點。

最有意思的是,劉麗與張芳實屬“情敵”,但出於利益驅動,以及出於對李成的“切齒之恨”,使得這一對原本“水火不容”的“冤家對頭”居然走在了一起,成了“統一訴訟戰線”。

可見,在離婚訴訟中,自己很難做到的事,可以借助於敵人的手去做,有時候無需自己動手,可坐得其利。而借的“刀”,可以是人力、也可以是財務、也可以是證據、也可以是各種有形、無形的力量!

雖然劉麗沒有告訴我真實的結果,但我想,依劉麗這麼聰明的女人,一定不會按“協議”約定給張芳那33萬元的。那是一紙無效協議,即使劉麗爽約,張芳也只能苦水自己咽,做了人家的“刀”,被人家“賣了”,還得幫人家數錢,這是張芳做第三者和貪圖錢財的代價,這裡就不再評述了。當然,我是如約得到了一筆“額外”的律師費用,我偷著樂了好幾天,並得到了一個感悟:做律師,別太“法條”了;做律師,別太不敢想了;只有想不到,沒有做不到---當然,要悠著點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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