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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9種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該如何舉證?

當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時, 可能需要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舉證, 來證明該筆債務究竟是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這關係到最後怎麼承擔債務的問題。 那麼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舉證呢?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類型?

一、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 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有兩個判斷的標準, 即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與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

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 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類型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 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 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約定由一方負擔的, 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 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 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

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 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 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2017年2月20日審議通過, 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中, 增加了關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兩項條款。

8、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 如果夫妻一方借錢從事賭博等非法活動,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另一方不用參與還債。

注意:除了這兩條外, 也有一些其他情況, 一方所負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其他的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等, 都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9、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 虛構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種事情很多, 如, 夫妻一方拿出借條, 稱是夫妻共同債務, 要求一起還債。 如果是惡意串通第三人, 虛構債務, 轉移財產的, 法院不會支持。

法律提醒大家,

在法律實務中, 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與這筆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有很大的關係, 當然, 這需要夫妻一方的舉證證實。

三、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舉證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 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 即舉債者認為屬於共同債務。 而另一方認為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 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 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 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則可有例外:

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 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 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 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 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 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 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都應舉證。 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的, 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 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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