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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橋區法院公開審理兩起污染環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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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 灞橋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污染環境案件, 兩名被告人分別因私自排放強鹼性污水、排放水中鋅濃度超標而受審。

污染環境案

被告人楊某(女)

以生產塑膠顆粒為主, 且生產費用極其低廉, 只需平日裡回收使用過的塑膠廢品, 加燒鹼和洗衣粉清洗塑膠廢品中的油污漬, 然後再次進行加工, 加工中產生污水, 並將污水排至618渠。 經檢驗, 楊某排放的汙物為強鹼性,

PH值達到14毫克/升, 屬於《國家危險廢物目錄》危險廢物WH35, 嚴重污染了環境。

被告人何某

被告人何某在西安市國際港務區開設電鍍鋅廠, 在生產過程中, 將鍍鋅產生的廢液未經任何處理排放至廠區內滲坑。 經檢驗, 排放水中鋅濃度為2560毫克/升,

超過國家標準1700倍, 嚴重污染了環境。

法院經審理查明, 二被告人排放危險廢物、和超標排放含重金屬的污染物的行為, 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何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法院沒有當庭判決, 將擇期宣判。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嚴重污染環境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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