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期間自首的認定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被告人一審一直翻供, 二審期間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第二種情況是被告人自動到案,
對於第一種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 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 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上述規定, “一審判決前”是翻供行為影響自首認定在時間上的限制, 被告人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後又翻供, 只要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就不影響對其自首的認定。 反之, 如果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前均不能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即使在二審期間又能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 也不能認定為自首。
對於第二種情況, 被告人自動投案後, 在一審判決前一直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一審法院也認定其自首, 但在二審期間又翻供的, 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除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和自訴案件自訴人上訴的案件, 二審法院不能對被告人加重刑罰。 因此, 二審法院不能以被告人在二審期間翻供就改變一審法院對其自首的認定, 從而加重對被告人的刑罰。
文丨王子昌律師 刑事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