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2017年最新消息:農村土地承包的6點法律規定,想拿地先瞭解!

一、農村土地的類型及承包期限

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其中,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 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土地承包的主管職能機關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圖片來源於網路

三、土地承包的合法性程式要求

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

討論通過承包方案;(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五)簽訂承包合同。

四、承包期內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原則上承包期內, 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而且, 農村婦女結婚後的權益亦受法律保護, 即婦女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但有以下情形可以例外: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但若僅是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 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 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 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圖片來源於網路

五、承包期內自願交回需提前半年書面申請

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

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 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屬於用益物權, 即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 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以及《繼承法》的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 依照本法規定繼承。 個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 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可見, 對於家庭承包即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的才能產生繼承;而對於個人承包或是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文丨向娟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文丨向娟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