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是某私營公司的正式職工, 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每月基本工資2175元, 崗位津貼1000元, 交通補貼275元, 通信補貼300元, 餐費補貼600元。
2017年10月, 因公司有重要專案面臨結項, 需要員工加班加點完成工作, 趙某遂被安排加班, 10月1日至10日, 每天工作10小時, 終於在10月10日晚, 完成了專案驗收工作。 11月5日, 公司給員工發放10月份薪資, 趙某認為公司給自己少發了很多, 遂找到公司的相關負責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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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趙某在10月份的加班時間已明顯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數, 公司有義務支付加班費。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工資總額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的總額, 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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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趙某的加班工資時, 應首先明確計算基數, 其基本工資、崗位津貼、交通補貼、通信補貼以及餐費補貼都應當計入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 即按4350元/月為基數計算趙某的加班工資。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可知我國的月計薪天數為(365日-104日)÷12月=21.75日/月, 因此趙某的日工資為4350元/月÷21.75日/月=200元/日, 小時工資為4350元/月÷(21.75日/月×8小時/日)=25元/小時。 經查《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2017年10月的法定節假日為1至4日,
文丨許民和 法律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