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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條約體系的悖論,平等條約名義下的不平等條款

除了那些侵犯清朝主權的條款, 比如協定商議商品進出口關稅、治外法權等條款之外, 從理論上看, 條約的條款大都是對等的。

西方列強可以與中國對等地利用這些條款, 為各自的商業利益服務。

然而, 條約的不平等性, 也就體現在這裡。

由於當時的中國完全不具備對等的通商條件, 因此出現的一邊倒的情形是, 設計和簽訂這些條款的西方列強, 是條款的最大的受益者。

我們暫不去討論這些通商條約, 在另一方面對於中國的近代化進程有著何種程度上的刺激作用, 但是, 事實是, 清朝統治的社會家庭基礎因此而開始遭到破壞。

與條約強加者更為關注實際利益的做法不同, 清帝更為關心的, 是天朝禮儀上邦的威嚴是否會因此而受到損害。

清帝以及沉浸在天朝上國迷夢中的官僚士大夫們, 最無法容忍的是, 蠻夷之邦如今居然與天朝皇帝平等地稱呼彼此。

將晚清與西方列強所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內容一一列舉出來, 無助於主題的論述, 但是梳理出這一系列條約條款的核心內容, 卻能夠使我們清楚地把握晚清帝國所面臨的交替出現的外患狀況有多麼嚴重。

1842年中英簽訂的《南京條約》, 對於中國的影響是巨大的。

但是對於英國而言, 這一事件是殖民擴張過程中再平常不過的事件了。

在中國人學會這種條約行為模式之前, 大多數人還難以從心理上接受《南京條約》。

在中國人看來, 通過戰爭強加於中國的《南京條約》是城下之盟, 就像北宋遭受遼國攻擊所不得不簽定的澶淵之盟那樣。

儘管中國人傳統的城下之盟的思維範式, 與近代歐洲國際條約模式之間, 有著極大的差別, 然而, 條約的不平等性和對於中國權益的損害卻是事實。

不平等條約的不平等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 這些條約是列強迫清朝政府簽訂的;

第二, 中國沒有能力去從條約中得到對等的權利;

第三, 除去平等通商、交往的條款之外,

列強往往會加入割地賠款或分割中國主權的條款。

清朝既無積極履行條約的意願, 更沒有取得對待的權益, 同時又懾於列強的壓力而不得不遵守條約和承受著巨大的權益喪失, 這一切更為符合儒家聖人口中的城下之盟的特徵。

外國人不懂得, 難點不在於強迫清政府簽訂條約, 而在於如何確保清廷能夠貫徹執行這些條約。

1858年受命與英法聯軍交涉的何桂, 在給咸豐帝的奏摺中指明, 中國人總是將與外國人所訂立的通商章程當成是萬年修好和約, 並且總是期待和約條款不會被修改。

但是, 事實遠比想像中的還要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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