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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規定, 有這些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 應准予離婚, 即: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 法院是否判決准許離婚的關鍵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對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如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准予或不准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 經調解無效, 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 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 草率結婚, 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 婚後經治不愈, 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 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 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 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 未同居生活,
6.包辦、買賣婚姻, 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 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 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 確無和好可能的, 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 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
9.一方重婚, 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 不履行家庭義務, 屢教不改, 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