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想做擔保人?這些法律常識都瞭解過了嗎?

1、想要成為擔保人, 要滿足哪些條件?

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可以作保證人。 本條明確了保證人的基本資格要求, 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 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 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 或者說債務能夠得到清償, 因此, 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 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 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 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 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法治週刊)

需指出的是, 擔保法關於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並非強制性規定, 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為此, 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 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都可以作為保證人。 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中國法治週刊)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 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 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 轉貸的除外。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 然後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 在轉貸時, 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 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 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

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畫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中國法治週刊)

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一般是非經濟利益。 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 極有可能減損其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 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 因此, 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 但在實踐中, 有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並非從事公益事業, 對這些從事非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依據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 應當認為其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 可以擔任保證人。 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

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職能部門。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原因, 不宜充任保證人。 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 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7、18條也規定,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 以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 保證合同無效。

2、債務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1)按約定承擔保證份額

根據《擔保法》第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不管擔保人是一個還是多個,只要有約定,就必須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擔保責任。

(2)一般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由《擔保法》第十七條可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中國法治週刊)

也就是說除非因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債權請求權,否則債權人在要求債務人還債之前不能要求保證人還債。

(3)擔保範圍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由此可知,債務擔保人的擔保範圍主要依靠債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約定,沒有約定的默認為法律規定的範圍。

(4)債權轉移後的擔保責任

債權轉移就意味著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的物件發生變化,因此《擔保法》作出了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債務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怎麼辦?

債務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後果根據時間不同而有所變化: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月內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此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對債權人要求擔保人履行責任是有限制的,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那麼就視為放棄該請求權,之後再請求擔保人還債的擔保人可以拒絕。(中國法治週刊)

(2)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月內擔保人拒不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是一般擔保,那麼在債務履行屆滿之後,債務人拒不還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代為還債。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與擔保人對債務負連帶責任。擔保人拒不承擔擔保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國家強制力通過強制執行等方式促使保證人履行還債義務。

4、什麼情況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A、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B、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9)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債務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1)按約定承擔保證份額

根據《擔保法》第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不管擔保人是一個還是多個,只要有約定,就必須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擔保責任。

(2)一般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由《擔保法》第十七條可知,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中國法治週刊)

也就是說除非因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人不能行使債權請求權,否則債權人在要求債務人還債之前不能要求保證人還債。

(3)擔保範圍

《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由此可知,債務擔保人的擔保範圍主要依靠債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約定,沒有約定的默認為法律規定的範圍。

(4)債權轉移後的擔保責任

債權轉移就意味著擔保人需要承擔責任的物件發生變化,因此《擔保法》作出了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債務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怎麼辦?

債務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後果根據時間不同而有所變化:

(1)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月內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此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對債權人要求擔保人履行責任是有限制的,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債權人沒有主張權利,那麼就視為放棄該請求權,之後再請求擔保人還債的擔保人可以拒絕。(中國法治週刊)

(2)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月內擔保人拒不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是一般擔保,那麼在債務履行屆滿之後,債務人拒不還債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代為還債。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與擔保人對債務負連帶責任。擔保人拒不承擔擔保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國家強制力通過強制執行等方式促使保證人履行還債義務。

4、什麼情況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搆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A、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B、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9)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