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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夫妻吵架被隨手拍上網,點擊量超6千萬致女方多次欲輕生,“拍客”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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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手機的普及,

人人都有麥克風、

人人都是記者、

人人都是傳播者,

越來越多的人加入“拍客”行列,

隨手拍攝各種照片和視頻,

並自行發佈到微信朋友圈

或者互聯網平臺和各種論壇。

那麼,

在公共場所隨手拍攝並在網路上進行傳播的行為,

是否會侵犯他人的權利呢?

如果被拍者因“被拍上網”,

而導致工作和生活受到影響,

是否有權利來要求“拍客”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呢?

“拍客”與被拍者的責權利邊界又該如何依法界定呢?

最近, 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就對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闡釋。

夫妻當街吵架動了手 看客拍攝視頻遭起訴

2016年6月2日下午, 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一條馬路上, 突然傳來陣陣女人的尖叫聲, 坐在摩托車上的陳某正跟站在旁邊的丈夫林某激烈爭吵, 丈夫隨後對妻子連扇了幾個耳光。

妻子被打之後情緒失控, 跳下摩托車對丈夫大聲指責, 而當妻子試圖轉身離開時, 又被丈夫強行拉住……兩口子當街吵架還動了手, 引來不少人圍觀。

這一幕恰好被圍觀的蔡某用手機拍攝下來。

後來蔡某又將視頻上傳到網路,

並在網上引起一定反響。

視頻上網後, 給這對被拍攝夫妻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很大的影響。 於是, 夫妻二人找到蔡某, 要求其交出用於拍攝該視頻的手機並將該視頻刪除, 但是蔡某拒絕配合。

由於該視頻在互聯網上迅速傳播, 導致被丈夫當街扇打耳光的妻子在無法忍受社會輿論與“人肉搜索”的情況下, 多次產生輕生念頭。

為了不讓這段視頻在網上繼續擴散, 夫妻二人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在派出所民警的詢問下, 蔡某承認其所為, 並寫下了《澄清書》, 表示同意刪除視頻, 讓視頻不再傳播。

原本事情到此可算告一段落。

然而,

隨後事態的發展,

卻大大出乎雙方的意料。

同年6月24日, 安徽衛視公共頻道以《實拍女子遭男友連扇巴掌》為題對該視頻進行了播報。 節目一出, 該視頻再度被全國各大視頻網站及網路新聞頭條播放, 網站最高點擊量達到6193.4萬余次, 成為當時的一個輿論熱點和焦點, 對被拍攝夫妻的名譽、隱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嚴重影響。 “拍客”與被拍者雙方的矛盾由此再次被激化升級。

法官辨法析理定責權 “拍客”道歉並賠償

2016年8月, 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林某、陳某雖系夫妻關係, 但丈夫林某在公共場所公然使用暴力扇打妻子陳某的臉部, 林某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且已侵害了陳某的人格尊嚴。 被告蔡某對林某的上述不法暴力行為進行拍攝並予以公佈, 應屬其作為公民行使其言論自由的一種方式。

對於原告林某認為被告蔡某的行為侵犯其名譽權的訴求, 法院認為, 林某並沒有證據證明蔡某的行為已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 且蔡某的行為也不屬於侮辱、誹謗等行為, 故林某上述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原告林某主張被告蔡某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主張,因原告林某在公共場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為本來就屬違法,為法律所禁止,蔡某對林某的該違法行為進行拍攝並公佈,屬於其作為一名公民對社會違法行為予以非議、譴責的正當行為,並無不妥,而且該視頻也只是顯示了林某的背面,一般人並不能判斷出其系林某本人,且蔡某將該視頻上傳於互聯網也並無獲利,所以,蔡某的行為並沒有侵害原告林某的合法權益。原告林某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對於陳某而言,其在公共場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臉部,其人格尊嚴本已受到侵害,而蔡某在沒有對視頻中的陳某的容貌及形象進行隱蔽處理的情況下,對該視頻進行公佈,導致視頻在安徽衛視公共頻道上播放,顯然蔡某的行為已造成陳某人格尊嚴受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利影響得以擴大,給陳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壓力。法院認為,蔡某的上述行為已明顯超過了其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陳某的人格尊嚴,且蔡某實施上述行為時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故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被告蔡某將涉訴視頻通過互聯網進行公佈並被安徽衛視公共頻道播放,致該視頻至今仍存在于安徽衛視網站上,原告陳某要求被告蔡某進行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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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某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通知安徽衛視公共頻道刪除其網站中存在的《實拍女子遭男友連扇巴掌》的視頻;被告蔡某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法院提交對原告陳某的道歉書,道歉書的內容由法院核定;被告蔡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駁回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

觀察·思考

從法律的角度上看,

“拍客”拍攝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拍客”的行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侵權,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呢?

看看本案的主審法官陳浩炳怎麼說。

陳浩炳認為,“拍客”是指利用手機、相機或攝像機等數碼產品將其所拍攝的作品上傳於互聯網與大家共同分享並體現自我價值的人群。公民進行拍攝或將其拍攝的作品傳播於互聯網上與大家進行分享,讓大家發表評論意見,其實是公民利用手中的手機、相機等數碼產品來觀察社會,並借助其所拍攝的圖文或視頻等作品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這其實是公民應有的一項自由權利。

從憲法的角度觀察,“拍客”的行為應屬於其行使言論自由權的範疇,而言論自由為每個公民所享有的憲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只要“拍客”所拍攝的作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和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其即可以將自己的作品上傳到網路,發表自己的看法並與廣大線民共同交流。

現代法治社會系依據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維繫人與人的關係的,每個社會成員都必須在權利範圍內行為,並對自己行為的結果負責;每個社會成員也都必須履行對他人應盡的義務,並對社會負責。

陳浩炳認為,該案中,被告蔡某將原告林某對妻子陳某實施暴力的違法行為進行拍攝並上網曝光,是公民對社會違法行為予以非議、譴責的正當行為,是“拍客”蔡某作為一名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的一種方式,具有憲法和法律依據。

那麼,

“拍客”權利的行使是否應受到必要的限制呢?

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與公民的言論自由應同等得到法律保護,但各方權利人在行使各項權利時應在法律賦予的限度之內。這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作為民法的一條基本原則,要求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界限範圍內正確行使權利,力求與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相平衡,從而減少或避免權利衝突。

結合該案來看,陳炳浩認為被告蔡某的這種權利既不是絕對的,也不是沒有邊界的,因為法律在賦予權利主體行使自由權時,都規定了行使權利的必要限度,那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前提和界限。法律同樣禁止任何權利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權利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法律也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就該案而言,原、被告雙方的訟爭焦點實質為公民的人格尊嚴與公民的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故對於該案必須依據案件事實及確認的證據來確定各方當事人行使其民事權利的合法性與適度性,從而平衡上述權利衝突。

原告陳某在公共場所

遭丈夫林某非法暴力毆打及侮辱,

其人格尊嚴已受到了侵害,

但蔡某在未對視頻中的原告陳某的容貌及形象

進行隱蔽處理(比如打馬賽克或模糊化)的情況下,

便將該視頻公佈於互聯網,

進而引發其他媒體播放轉發,

顯然其行為已造成

原告陳某人格尊嚴受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得以擴大。

陳某並非公眾人物,該事件之發生亦非原告陳某之意願,且蔡某的拍攝行為並沒有事先得到原告陳某的同意。在上述情況下,蔡某作為“拍客”的言論自由權與陳某的人格權已發生了衝突。蔡某的行為明顯已超過了其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必要限度,屬於權利濫用。由於蔡某濫用其言論自由權的行為造成了陳某的人格尊嚴的損害,且蔡某實施上述行為時其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故蔡某的行為已侵犯了陳某的人格尊嚴權,應對陳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陳浩炳認為,該案的判決結果可以說是給了“拍客”們一個適時提醒:在曝光此類吵架、打架糾紛時,可以通過給當事人打馬賽克等方式,要儘量隱去當事人的形象與容貌。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任何行為人在網路平臺上發佈資訊的時候,都應遵守我國的法律。

拓展閱讀

編輯丨駱猛清

來源 | 人民法院報

對於原告林某主張被告蔡某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主張,因原告林某在公共場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為本來就屬違法,為法律所禁止,蔡某對林某的該違法行為進行拍攝並公佈,屬於其作為一名公民對社會違法行為予以非議、譴責的正當行為,並無不妥,而且該視頻也只是顯示了林某的背面,一般人並不能判斷出其系林某本人,且蔡某將該視頻上傳於互聯網也並無獲利,所以,蔡某的行為並沒有侵害原告林某的合法權益。原告林某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對於陳某而言,其在公共場所被他人暴力扇打臉部,其人格尊嚴本已受到侵害,而蔡某在沒有對視頻中的陳某的容貌及形象進行隱蔽處理的情況下,對該視頻進行公佈,導致視頻在安徽衛視公共頻道上播放,顯然蔡某的行為已造成陳某人格尊嚴受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利影響得以擴大,給陳某造成更大的精神壓力。法院認為,蔡某的上述行為已明顯超過了其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陳某的人格尊嚴,且蔡某實施上述行為時其主觀上存在過錯,故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被告蔡某將涉訴視頻通過互聯網進行公佈並被安徽衛視公共頻道播放,致該視頻至今仍存在于安徽衛視網站上,原告陳某要求被告蔡某進行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

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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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某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通知安徽衛視公共頻道刪除其網站中存在的《實拍女子遭男友連扇巴掌》的視頻;被告蔡某應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法院提交對原告陳某的道歉書,道歉書的內容由法院核定;被告蔡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駁回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

觀察·思考

從法律的角度上看,

“拍客”拍攝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拍客”的行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侵權,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呢?

看看本案的主審法官陳浩炳怎麼說。

陳浩炳認為,“拍客”是指利用手機、相機或攝像機等數碼產品將其所拍攝的作品上傳於互聯網與大家共同分享並體現自我價值的人群。公民進行拍攝或將其拍攝的作品傳播於互聯網上與大家進行分享,讓大家發表評論意見,其實是公民利用手中的手機、相機等數碼產品來觀察社會,並借助其所拍攝的圖文或視頻等作品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這其實是公民應有的一項自由權利。

從憲法的角度觀察,“拍客”的行為應屬於其行使言論自由權的範疇,而言論自由為每個公民所享有的憲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只要“拍客”所拍攝的作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和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其即可以將自己的作品上傳到網路,發表自己的看法並與廣大線民共同交流。

現代法治社會系依據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維繫人與人的關係的,每個社會成員都必須在權利範圍內行為,並對自己行為的結果負責;每個社會成員也都必須履行對他人應盡的義務,並對社會負責。

陳浩炳認為,該案中,被告蔡某將原告林某對妻子陳某實施暴力的違法行為進行拍攝並上網曝光,是公民對社會違法行為予以非議、譴責的正當行為,是“拍客”蔡某作為一名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的一種方式,具有憲法和法律依據。

那麼,

“拍客”權利的行使是否應受到必要的限制呢?

我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與公民的言論自由應同等得到法律保護,但各方權利人在行使各項權利時應在法律賦予的限度之內。這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作為民法的一條基本原則,要求權利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界限範圍內正確行使權利,力求與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相平衡,從而減少或避免權利衝突。

結合該案來看,陳炳浩認為被告蔡某的這種權利既不是絕對的,也不是沒有邊界的,因為法律在賦予權利主體行使自由權時,都規定了行使權利的必要限度,那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前提和界限。法律同樣禁止任何權利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權利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同時法律也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就該案而言,原、被告雙方的訟爭焦點實質為公民的人格尊嚴與公民的言論自由之間的衝突,故對於該案必須依據案件事實及確認的證據來確定各方當事人行使其民事權利的合法性與適度性,從而平衡上述權利衝突。

原告陳某在公共場所

遭丈夫林某非法暴力毆打及侮辱,

其人格尊嚴已受到了侵害,

但蔡某在未對視頻中的原告陳某的容貌及形象

進行隱蔽處理(比如打馬賽克或模糊化)的情況下,

便將該視頻公佈於互聯網,

進而引發其他媒體播放轉發,

顯然其行為已造成

原告陳某人格尊嚴受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得以擴大。

陳某並非公眾人物,該事件之發生亦非原告陳某之意願,且蔡某的拍攝行為並沒有事先得到原告陳某的同意。在上述情況下,蔡某作為“拍客”的言論自由權與陳某的人格權已發生了衝突。蔡某的行為明顯已超過了其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必要限度,屬於權利濫用。由於蔡某濫用其言論自由權的行為造成了陳某的人格尊嚴的損害,且蔡某實施上述行為時其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故蔡某的行為已侵犯了陳某的人格尊嚴權,應對陳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陳浩炳認為,該案的判決結果可以說是給了“拍客”們一個適時提醒:在曝光此類吵架、打架糾紛時,可以通過給當事人打馬賽克等方式,要儘量隱去當事人的形象與容貌。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任何行為人在網路平臺上發佈資訊的時候,都應遵守我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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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駱猛清

來源 |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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