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大姐從老家來到北京, 想找一份保姆工作, 於是從網上搜索, 找到一家公司。 張大姐到該公司後, 該公司稱可以安排保姆工作,
該公司出具的協議寫的是勞務合同, 協議中寫明, 需由張大姐先預付1萬元, 之後由公司幫忙介紹保姆工作, 月薪2-3萬元不等。 張大姐簽了合同, 並按時付了錢。 在簽完合同後一個月左右, 單位通知張大姐找到了工作, 主要工作內容為照顧雇主生活以及擔任司機工作。 但該段時間張大姐因家人去世, 心情不好, 拒絕了該份工作, 稱過段時間可以投入工作。 但接下來的3個月, 該公司都沒有再聯繫過張大姐。 現張大姐想要把交的1萬元退掉, 遭到公司拒絕。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案件爭議】1.與公司簽訂的合同, 合同名為勞務合同, 張大姐與該公司是否是勞務關係?
2.公司第一次安排工作, 張大姐因心情沉痛而未去工作, 是否是張大姐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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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1.公司與張大姐簽訂的合同, 雖然名為勞務合同, 但看合同內容以及提供介紹保姆工作的具體情況。 實質是一份居間服務合同, 由公司承擔仲介工作。 因此既然張大姐未享受到該公司提供的服務, 也就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費用。
2.張大姐雖然因自己原因拒絕過一份工作, 但之後的數月內, 公司再未提供服務, 還是可以要求返還相應費用。
前不久張大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文丨劉鐸清 法律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