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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施暴人夠不著受害者

去年全國發出680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報, 截至2016年12月底, 全國法院共計發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發生, 維護了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同時, 最高法還發佈了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 宣示國家反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共同生活的人可提申請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年來, 各地法院受理了一批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 截至2016年12月底,

全國法院共計發出了680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此次公佈的十大案例中, 有撤銷施暴者監護人資格的、有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以及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予以處罰的。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多數為女性家暴受害者, 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 還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 鑒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沒有申請能力或者求助、申請的能力比較弱, 反家庭暴力法還規定了較為寬泛的申請主體, 如近親屬、婦聯、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

從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的情況看, 保護令申請人中既有家庭成員, 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 還有男性, 也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 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婦聯等單位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還有社會組織協助申請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將施暴人阻攔在“夠不著”受害人的地方, 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 ”該負責人稱。

安全保護令如何執行

據民一庭負責人介紹,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 一是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 及時制止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二是對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於第一項任務, 根據法律規定精神, 通常由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負責比較合適。 對於第二項任務, 即對違反保護令行為的處罰, 應當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負責。

具體來說, 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的禁止性規定, 如再次實施家暴或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 申請人報警後,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 並作出相應處罰。 行為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同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構成犯罪的, 依法立案偵查;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後移交人民法院處理, 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訓誡、罰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請人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 根據情節給予訓誡、罰款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 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另一方面, 如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有關驅逐、遷出等規定的, 如責令遷出住所而拒不遷出, 一般由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其他暴力行為或者有較大人身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視情可商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典型案例

被打跳樓

向法院提申請

李某與宋某2011年11月結婚。 2015年, 宋某開始對李某實施捆綁、毆打、謾駡等暴力行為。 2016年3月15日, 李某在被連續毆打三天后, 被逼無奈從家中跳樓, 跳樓後又被宋某抱回樓上繼續毆打, 直至李某堅持不住, 宋某才撥打120急救電話, 將她送往醫院救治。

在醫院治療期間, 宋某又多次到醫院騷擾李某, 辱駡醫生、病人及李某家屬。

2016年9月28日, 李某向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禁止宋某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宋某騷擾、跟蹤、接觸李某及其近親屬。 法院根據李某的陳述及公安機關記載材料、醫院病情介紹單、皇姑區婦聯出具的意見等材料, 認定李某面臨家庭暴力風險, 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 依法裁定禁止宋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騷擾、跟蹤、接觸李某及其近親屬。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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