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不堪張某的家庭暴力要求離婚, 張某不同意。 經過一段時間的爭吵後, 張某表示同意協議離婚, 但自己對王某還是有感情, 並要求在離婚協議上加上“王某離婚在與其離婚後3年內不得再婚”該條款。
婚後一年王某再婚, 張某狀告至法院, 法院認定該協議條款無效!
很多離婚夫妻在面臨離婚時, 如沒有複雜的財產情況, 大都選擇自己寫離婚協議。 關於離婚協議, 小律給大家總結了以下法律要點: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所以, 離婚協定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 其中關於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 而財產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 因此, 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
但跟一般的協定不同, 離婚協定不得附條件附、期限。
2、離婚協議中的附加條件無效!
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 只有辦理離婚登記, 才能確定該行為的法律效力。 法律不允許離婚行為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
也就是說, 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如果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 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 如所附條件發生, 婚姻關係終止, 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 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 這樣的附加條款讓婚姻關係變得無法確立。
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 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同時違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
無效約定一: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無效約定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無效約定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無效約定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無效約定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
無效約定六:約定財產歸屬的財產屬於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離婚時, 如果夫妻財產關係、子女撫養權問題比較明確的, 可以自行寫離婚協議, 但是建議請專業律師審一下協議, 因為缺乏法律知識, 在協議這一類嚴謹的法律文書上,
如果有文書審核類法律需求, 小律推薦主頁點擊【問律師】, 線上諮詢專業律師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