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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10個常見法律問題,(建議收藏)

1、夫妻財產能否約定?如何約定?該約定有何效力?

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 也可在結婚時或結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夫妻之間對財產沒有約定時, 夫妻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之間對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 按照法律規定。 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約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的,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何權利和義務?

父母有撫養、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 父母有承當民事責任的義務。

4、在何種情況下兄、姐和弟、妹之間,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 對於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 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對於父母已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贍養的義務。

5、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無探望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規定, 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6、離婚時對共同債務應如何償還?

離婚時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7、對懷孕、分娩以及中止妊娠的女方在離婚時有何保護?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不在此限。

8、非法阻撓子女的婚事;阻撓並禁止非血親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喪偶婦女再婚;干涉他人離婚或重婚;子女阻撓喪偶或離婚的父母再婚等,
是否允許?

不允許。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自由, 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上述行為均違反了該原則。

9、什麼是家庭暴力?有哪些具體規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一方成員以毆打、捆綁或者以其他手段, 對家庭中另一方成員進行摧殘, 給對方的身體造成傷害的行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禁止家庭暴力;實施家庭暴力的, 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 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 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勸阻;實施家庭暴力, 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

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0、人民法院對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我國,事實婚姻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事實婚姻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是分別情況,區別對待的。對於那些男女雙方完全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補行登記。

對於那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又沒有子女的,應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否認其婚姻關係。如已有子女,應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顧。

隨著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況下,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人來說,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困難,因此,有意結婚的男女都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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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

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0、人民法院對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我國,事實婚姻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事實婚姻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一般是分別情況,區別對待的。對於那些男女雙方完全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補行登記。

對於那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當事人又沒有子女的,應在做好工作的基礎上,否認其婚姻關係。如已有子女,應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顧。

隨著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況下,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人來說,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困難,因此,有意結婚的男女都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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