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業主家裡財產被盜,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糾紛在生活中很常見。 業主居室財產被盜, 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法院一般怎樣認定物業管理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防範義務

案例:

2008年10月, 李某發現自己和鄰居家的房門均被撬, 而且其家中有貴重物品被盜, 財物損失據李某陳述高達19萬元。 之後, 李某又花費2000元維修及更換被撬房門。 隨後, 李某將物業公司告到法院。 他認為, 盜竊發生時, 其已交納物業管理費, 其與物業公司形成物業服務合同關係, 而社區監控設備自2008年9月因故障一直處於癱瘓狀態, 物業公司未盡到職責內的安全防範義務, 因此要求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 理應對原告方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結合其過錯情況, 法院酌定由被告方承擔就確定損失部分的20%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解答: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對物業管理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提供協助管理或服務, 其提供的是社區物業的公共服務。 因此對業主家中的財物安全, 需經業主與物業公司協商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特別約定。 如無特別約定, 則結合實際情況考慮物業服務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中是否存在過錯, 物業公司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

1,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提供相應的服務。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 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