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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醫療費還能住院治療嗎?

醫療服務合同主要包括門診、急診和住院三種類型, 履行方式各異。 實踐中, 住院患者長期拖欠醫療費, 醫療機構在治療過程中反復催收的情形較為常見。 但如果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不當, 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醫院是否還有權向患者索要拖欠的醫療費?

患者入院兩年死亡, 經鑒定醫院診療行為不當

2016年4月6日, 林某因嘔吐、胸悶、意識喪失摔倒被送至北京某醫院急診就診, 後入院治療。 2017年1月, 林某在長期治療後死於該醫院。 林某家屬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至法院, 主張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要求其對林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經司法鑒定, 林某死亡原因為小葉性肺炎伴多臟器萎縮, 功能衰竭, 其中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過失, 在導致林某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參與度數值為40%-60%。 最終法院判令該醫院構成侵權, 對林某的損害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此後, 該醫院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訴至法院, 主張林某住院兩年期間僅交納醫療費4萬元, 尚拖欠醫療費134萬元, 醫院在其住院期間曾與其商量解除醫療服務合同, 但家屬拒不同意, 現林某已經去世, 要求其家屬負擔全部醫療費。

患者拖欠醫療費,

醫院能否解除合同?

醫療服務合同, 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由一方提供醫療服務, 另一方接受醫療服務並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 該合同具有人道主義性質, 醫方的行醫宗旨即一切以病人的健康為使命。 因此, 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除均應以是否符合人道主義精神作為首要判定標準。 只有對符合出院條件的病人, 住院治療已無必要, 即使合同解除也並不損害患者健康, 醫院才可以以其長期拖欠醫療費為由解除醫療服務合同。 而對於患病未愈, 尤其是一旦出院即面臨生命危險的危重病人, 醫院不得因其拖欠醫療費為由而隨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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