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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謊姐妹”虛假陳述漏了餡,法院罰款無情面

大家是否記得這樣一個故事

在經典童話《木偶奇遇記》中

每當主人公匹諾曹一說謊

他的鼻子就會隨之變長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做人要誠實

說謊必將受到懲罰

可是這連孩子都懂的道理

偏偏有些人卻明知故犯

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分享個“說謊姐妹”的故事

親姐妹為爭財產而反目

案件的主人公是一對親姐妹, 兩人自小生長於揚州, 大學畢業後, 一同來到南京工作。 本來各自生活,

姐妹倆互不干涉。

2014年7月, 兩人的父母從揚州投靠女兒來南京生活, 自那時起, 姐妹倆就因父母的監護問題矛盾不斷。

隨後的兩年裡, 兩人的父母相繼離世, 可姐妹倆的心結卻絲毫未化解, 反而越來越激化。

今年2月, 姐姐因財產繼承糾紛將妹妹訴至法院。

本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審判庭庭長陳叢蓉法官受理此案後, 立即著手展開調查, 在庭審過程中, 姐妹倆就財產分割各執一詞, 互不相讓。

姐姐:“父母的財產我分文未拿, 但妹妹卻私自報銷了父母的醫療費用, 並取走了父母銀行卡裡的錢, 我要求分割上述財產。 ”

妹妹:“1、父母的醫療費用我沒有全部報銷。 2、姐姐也曾拿走過母親的銀行卡, 故不能證明她從未取過錢。

兩次庭審, 十四次聽證

經過法官反復的庭審調查及法律釋明

姐姐始終堅持自己分文未拿

妹妹也只承認取走了部分銀行存款及醫保費用

因雙方分歧較大

故法官決定對財產金額進行核實

法官遠赴異地辨真偽 “說謊姐妹”漏了餡

本著對案件認真、負責的態度,

為確保財產金額的真實性、準確性, 10月11日, 陳叢蓉法官攜同書記員前往姐妹倆的父母生前工作地揚州。

在當地銀行, 陳法官調取了兩人父母的銀行卡流水明細, 經查實發現, 姐姐的取款記錄正白紙黑字的出現在流水單上。

同時, 妹妹在庭審中陳述的取款金額也與流水單上相差甚遠。

以防萬一, 陳法官又馬不停蹄地前往揚州醫保中心查詢了兩人父母的醫保報銷憑證, 果不其然, 實際的醫保報銷數額也與妹妹庭審中陳述的不符。

陳法官在兩天之內將所有的證據搜集完畢, 趕回南京, 並立即通知姐妹倆進行聽證。

虛假陳述必嚴懲 咎由自取受處罰

在聽證過程中, 面對強有力的證據, 姐妹倆卻均無悔過之意,

姐姐更是以隱瞞財產為由, 當庭辱駡妹妹, 嚴重擾亂了庭審秩序。

陳法官及時制止了姐妹倆的失控行為, 並對其進行了法庭教育。 最終, 兩人不再辯解, 承認了虛假陳述、隱瞞財產的事實。

因姐妹倆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 妨害案件審理, 法院依法作出對姐姐罰款40000元, 妹妹罰款20000元的處罰決定。 同時, 因姐姐在庭審中嚴重擾亂庭審秩序, 法院依法給予15天的拘留。

姐妹倆于期限內自動繳納了罰款,也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深刻反思。姐姐在拘留所期間,因認錯態度良好,已被提前放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相關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

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

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誠實守信是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更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陳述事實是庭審中最基本的要求。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不但擾亂審判秩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審判的公正高效,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的權威及公信力。因此,嚴懲虛假陳述,維護訴訟誠信,十分必要。

姐妹倆于期限內自動繳納了罰款,也對自己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深刻反思。姐姐在拘留所期間,因認錯態度良好,已被提前放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相關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

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

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誠實守信是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更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陳述事實是庭審中最基本的要求。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不但擾亂審判秩序,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審判的公正高效,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的權威及公信力。因此,嚴懲虛假陳述,維護訴訟誠信,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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