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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36計第五計——趁火打劫

第五計:趁火打劫

原文

敵之害大, 就勢取得。

剛決柔也。 ----《孫子.計篇》

釋義

在對方處於危機的時候, 就要趁機對之使用武力而奪取勝利。 這就是強者趁勢擊入處於危亂之境敵人的策略。

案例

男方占盡天時地利企圖財產少分 女方智用趁火打劫扭轉被動局勢

2005年, 我在J省某市做了一個案件, 在處理過程中, 運用了“趁火打劫”這一計策, 取得了比較積極、主動的結果。

在江浙一帶, 有很多非國有企業生意做得紅紅火火, 不僅民營經濟一枝獨秀, 而且很多集體企業由於抓住了市場需求, 產品品質保證, 又能與時俱進,

因此, 業務也是越做越大。 隨著企業生產效益的不斷提高, 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不斷上升, 但思想境界卻不斷下降。 “包二奶”、“養三奶”, 在有些人來看, 不但不是一件丟人的事兒, 反而是男人“成功”的象徵。 但是, 不見得所有成功的企業家處理情感問題都像處理企業問題一樣得心應手, 就像某位將軍, 在外指揮千軍萬馬占山攻城也許在行, 但往往可能在家裡還要看老婆的“臉色”。 通常情況下, 即使老婆臉色難看, 也不會有什麼大的問題, 往往是家裡的雞毛蒜皮的小事兒引起的不快。 但比處理與媳婦關係更難的, 是處理“情人”或“二奶”的關係, 這恐怕非決策企業發展這般容易。

2005年9月, 我在辦公室接待了來自浙江省T市的李英(化名)。

提起李英一家, 在T市真可謂無人不知了。 李英的老公在T市T鋼材製品廠任副總, 是該廠的第“二把手”。 而T鋼材製品廠一個廠的產值, 占該市GDP產值的40%, 是該市排名第一的納稅大戶。 李英與老公王厚(化名)是八十年代初期結的婚, 當時王厚的家庭條件相當困苦, 李英是看上王厚小夥子人比較靈光, 對自己又好, 因此不顧家人的反對, 執意和王厚結婚的。

和王厚結婚後, 李英通過父親的關係, 把王厚安排在鎮辦的一家T鋼材製品廠工作。 王厚人也爭氣, 從操作工人開始做起, 一步一個腳印, 在二十年裡, 從一個最基層的工人, 一直做到企業第二號人物。 而T鋼材製品廠性質是集體企業, 最近進行了改制, 股權結構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

其中, 王厚通過企業內部的持股會持股400萬股, 占該鋼材製品廠所有股權的12%。 王厚作為公司高管, 應該說平時吃喝不愁, 錢也不用怎麼花, 由於工作比較繁忙, 日常家庭開支也不大, 基本上都是企業“買單”。 李英和王厚也有一個兒子王易(化名), 在英國讀書。 按說一家三口, 要錢有錢, 要地位有地位, 大家都是“奔五”的年齡了, 按說日子應該平穩舒服。 可是, 由於王厚身份地位的提高, 日常接觸各類人等, 加之商界中個別不良風氣的流行, 因此, 不僅有了“二奶”, 而且還特聽“二奶”的話。 “二奶”顯然不滿足自己有失“光彩”的身份, 要獨享王厚, 不知道用了什麼手段, “哄”得王厚鐵了心思, 要和李英離婚。

李英今年已經四十八歲了, 離婚的事兒在鎮上傳出去,

是件很丟人的事兒。 因此, 李英死活不同意。 但王厚放話說, 如果李英同意離婚, 他將拿出三百萬人民幣作為李英的“安家費”;如果李英不同意離婚, 他將上法庭打官司。 並聲稱, T市府領導和他都很熟悉, T市法院系統更不在話下。 如果真到了打官司的地步, 大家“撕破了臉皮”, 王厚將不再作任何讓步, 李英將什麼都得不到!

王厚的話顯然對李英有很強大的震懾力, 因為李英瞭解T鋼材製品廠在T市的地位, 按李英的話說, 如果王厚一個電話, T市市長馬上就得趕到王厚的辦公室。 雖然說的誇張了一些, 但足以看得出王厚在T市的人脈關係和資源。

由於對財產分割的分歧較大, 王厚“300萬”的金額顯然沒有取得李英及其家人的同意,

李英及家人認為, 目前T鋼材製品廠註冊資金為人民幣1.2億元, 王厚占的12%的股權份額按註冊資金算下來, 就有1400多萬元。 按這個演算法, 李英至少能分得700萬的共同財產, 加上其它共同房產、基金等理財產品, 李英至少應該拿到1000萬。 加上李英是無過錯方, 王厚是過錯方, 300萬的數額顯然過低了。

王厚與李英的離婚談不下來, 真的就起訴到了法院, 請的律師是當地最有名氣的趙律師。 趙律師是八十年代初的老律師, 在T市人脈資源豐富, 經驗老道。 李英和家人在選擇律師方面很有顧慮, 不敢請本地律師。 主要有以下原因:

1、 怕本地律師被王厚“搞定”。 李英認為, 本地律師沒有“大”律師, 一旦王厚用巨額資金拉攏, 恐怕被王厚收買;

2、 怕本地律師水準不夠。因為T市為二級城市,李英家人認為中、小城市的律師水準不一定會很高;如果真要打官司請律師,還是希望能請到北京、上海等地的“大律師”;

3、 怕本地律師不敢“得罪”本地法官。因為王厚和本地政府系統關係“不一般”,如果法官不公平辦案,本地律師不敢得罪本地法官,可能不敢仗義執言。

出於以上三點的考慮,李英才專程到上海來聘請了律師。

接受委託聘請後,李英的律師幾次到T市調查取證,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以及雙方登記在王厚名下的財產等方面,進行調查取證,做了案件開庭的準備工作。

根據律師的調查,李英和王厚的夫妻共同財產至少有一千五百萬以上。並且根據T市鋼材製品廠的財務報表,其股東所有者權益比註冊資金高出三倍以上,這就意味著王厚持有該企業12%的股權市值應該在四千萬以上。另外,根據律師調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籌畫在香港上市,公司股權正面臨幾倍溢價的升值可能。

讓李英律師感到鬱悶的是,在T市法院打官司,接連遇到一些讓人“鬱悶”的遭遇:

首先,是法院的管轄。

根據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浙江省T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標的額是在400萬以上3000萬以下。而本案爭議標的額在1000萬以上,已遠遠超出該市區級基層法院受理的300萬的標準。該案應在T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而不應該在T市T區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對此,我們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最後,T市人民法院出了一個駁回的決定書,駁回了我們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並且,只是用的決定書,而不是用的裁定書,我們連上訴的權利都沒有。實際上,針對級別管轄而不是地域管轄提出的異議,上海法院當時基本上也是下的裁定,很少用決定的。畢竟對於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而對於決定,如果不服,只能在原作出決定的法院提出覆議,這個案子根本不可能轉到上一級人民法院。

其次,是法院審理的範圍。

依據經驗,就李英與王厚的案件來說,因為不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景,一般情況下,如果李英不同意離婚,王厚第一次起訴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持。並且,在法庭審理的時候,一般不會涉及到財產具體的清點。而在李英與王厚的案件審理中,法院花了一上午的時間,清點雙方的共同財產,並且對房產的實際價值要求雙方必須明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就委託相關機構進行評估。給律師的感覺,是法院這一次似乎要判“離”。不然,如果不判離,花這麼多功夫評估幹什麼?因為一般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都是六個月。

第三,是法院的公正性。

由於法院在應訴通知書中明確規定了舉證期限,因此,我們很認真地貫徹執行,並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做了提交;而王厚一方一組關鍵證據是在舉證期限後的開庭時,才搞“證據突然襲擊”給我們出示的。當我們表示異議拒絕質證時,法官卻說是由於他們忘記轉交,舉證期限沒有過期,而沒有認定對方舉證期限過期,只是給我們了十天的質證時限而已。

第四,是對於證據的認定。

由於400萬股股權是本案夫妻最重要的共同財產,關於400股股權是否系共同財產、以及該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成為了爭議焦點。王厚的律師提出的觀點是,該400萬股股權並不為王厚所有,雖然在內部持股會中登記在王厚名下,但實際上是某離岸公司“委託”王厚所有,實際所有人是某離岸公司,並出示了由香港某律師行的“代持協議”。而對於王厚提交的“委託代持協定”,根據協定內容應在香港簽署,李英的律師對於該協議落款時間與實際形成時間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並提出鑒定。但法院卻以有香港律師公證為由拒絕對文字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另外,法院還做了一些調查取證,不僅這些調查取證不符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條件,而且都是和王厚及其律師一方進行的調取,李英一方對於證據調取的情況根本不知情。

總之,李英的律師感覺在T市打這個離婚官司,好像不是在和對方當事人打,而是和T市T區法院打。雖然庭審效果很好,李英的律師指出了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種種毛病,但庭審效果並不等於判決結果。從法官的態度來判斷,法院很有可能做出離婚的判決,並將根據王厚提供的“假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形勢很嚴峻,後果很惡劣,案情很危急。如果沒有好的突破點,這個案件可能就馬上判決了。如果一審判決離婚,並且認定財產不屬共有,二審法院翻過來雖然有機會,但難度卻很大,怎麼辦?

經過認真研究與考慮,李英的律師決定從T鋼材製品廠的香港上市程式上尋求突破口。由於王厚的律師向法院提交了一些T市鋼材製品廠的上市材料,律師又到浙江省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結合王厚律師為離婚案件提交的相關材料,發現了T鋼材製品廠香港上市的重大程式問題。如果王厚向法院舉的證據是真的話,那麼其在香港上市的多份材料,就有可能涉及到作假與欺詐。

根據相關資料,T鋼材製品廠已改制成為T鋼材製品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擬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准了英屬維爾京的某X公司並購T鋼材製品公司62%股權的決定。期間,王厚持有的400萬股股權轉讓給了X公司。根據規則,X公司在香港上市後,每股發行價約在8元左右。經過李英的律師走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浙江省對外經貿廳、某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結合王厚在離婚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我們向法院鄭重指出,王厚向法院提交的代持委託協定及委託收購協定違反了對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局聯合頒佈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T鋼材製品廠在香港借殼上市程式涉嫌違法。

法院將我們的意見轉告王厚之後,王厚委託北京某知名律師事務所,給我們發了一封《律師意見書》,意圖表明上市程式的合法性。但本身該公司的上市就是這家律師事務所操作的,哪有自己評價自己合不合法的道理?另外,由於王厚提交的證據我們手裡有影本,該問題的深究將影響該企業的整體上市程式及合法性問題。王厚一方感覺到了巨大的壓力,畢竟,其企業上市牽涉幾十億的投資與企業長期戰略規劃,這個問題上是不能出現任何意外的。而王厚向法院提交的委託收購協定、代持協定等,如果系真實的,必然牽涉到該企業香港上市的問題,如果披露該資訊,可能讓導致該企業在香港上市的計畫出現意外。

最後,鑒於來自企業、和風險投資人的巨大的壓力,最終在法院的再三調解下,該案調解結案,最終以王厚支付給李英2500萬的財產結案,其中,包括1800萬的現金,由王厚分期二年內支付給李英。

評析:

“趁火打劫”雖然從名字上來看,好像用的人都不地道、不道德,是趁人之危,但實際上,不論“好人”、“壞人”,都可以使用這一計策。

本案中,李英的律師使用“趁火打劫”在被動的情形下變為主動,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層面:

1、 乘危取利。本案中,王厚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如果這些證據真實,則導致王厚所在企業上市過程中的重大程式瑕疵,而該瑕疵將影響企業上市IPO的過程,可能會導致幾十億的資金運作和整體的計畫出現問題。拿公司上市和王厚離婚比,王厚離婚是小,公司上市是大;李英的律師在發現王厚企業上市的漏洞、可能引起企業上市中止甚至失敗的問題後,王厚及其公司立即陷入“危機”,如果這個矛盾解決不好,引起矛盾激化,李英把問題擴大化,不論李英律師的觀點是否正確,都必將影響企業形象和企業經營上市計畫。在這樣的時機下,律師適時建議李英提高談判條件,從一千萬追漲到三千萬,就是“乘危取利”。

2、 落井下石。由於王厚交了不利於其企業上市的證據,李英拿到手後,將該問題“放大化”,企圖以該離婚案件給企業造成上市的程式問題,置企業於被動,就是置王厚於被動。

3、 名公圖私。發現企業上市問題後,李英打著“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的合法名義,實質是為了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分得自己個人應得的部分,以迫使王厚讓步。

事實上,在李英與王厚離婚的整體實力上來看,王厚顯然處於主動,李英顯然處於被動。從客觀上來看,可以說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有明顯的傾向,這對於李英來說,顯然相當被動,甚至可能面臨一審就被判決離婚、共同財產不能在該案中得以分割的被動局面。但是,王厚的離婚案件律師由於和所在企業上市的律師並非同一個律師,且王厚的律師並未參與企業上市的操作,對於哪些證據對王厚有利、哪些證據對企業有影響並不是十分清楚,加之並未經歷上市操作,對龐雜的證據並未進行認真的清理,在提交證據上,只是考慮王厚,而沒有考慮到對企業的影響,造成王厚後院“起火”。而李英的律師“趁火打劫”,提高了財產分割條件,最終,雙方握手言和,當然,李英的笑容,會比以前更多。

通過此案,律師提醒,企業主在處理個人法律問題的時候,一定要顧忌和公司企業的關聯性,切不可顧此失彼,要二頭兼顧。不然,原本可以容易得取的勝利,可能由於一把末名之“火”,而被對方放大了火勢,造成自己的被動局面。

當然,讓律師銘心的不僅在此,最讓律師“感動”的是,在我們發現王厚提交的“瑕疵”證據後,法院在調解工作上的力度之大,實屬罕見。三個法官可以為了我們的案件連續二天調解,每天調解六個多小時,甚至親自到李英家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到了該案的後期,對我們上海律師的臉色從冷冰冰愛理不理,到親切熱情,實在讓人感動!看來,在某些地方打離婚官司,處於弱勢一方的“弱勢”,值得法律人士深思。

2、 怕本地律師水準不夠。因為T市為二級城市,李英家人認為中、小城市的律師水準不一定會很高;如果真要打官司請律師,還是希望能請到北京、上海等地的“大律師”;

3、 怕本地律師不敢“得罪”本地法官。因為王厚和本地政府系統關係“不一般”,如果法官不公平辦案,本地律師不敢得罪本地法官,可能不敢仗義執言。

出於以上三點的考慮,李英才專程到上海來聘請了律師。

接受委託聘請後,李英的律師幾次到T市調查取證,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以及雙方登記在王厚名下的財產等方面,進行調查取證,做了案件開庭的準備工作。

根據律師的調查,李英和王厚的夫妻共同財產至少有一千五百萬以上。並且根據T市鋼材製品廠的財務報表,其股東所有者權益比註冊資金高出三倍以上,這就意味著王厚持有該企業12%的股權市值應該在四千萬以上。另外,根據律師調查,發現該公司正在籌畫在香港上市,公司股權正面臨幾倍溢價的升值可能。

讓李英律師感到鬱悶的是,在T市法院打官司,接連遇到一些讓人“鬱悶”的遭遇:

首先,是法院的管轄。

根據當時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浙江省T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標的額是在400萬以上3000萬以下。而本案爭議標的額在1000萬以上,已遠遠超出該市區級基層法院受理的300萬的標準。該案應在T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而不應該在T市T區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對此,我們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最後,T市人民法院出了一個駁回的決定書,駁回了我們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並且,只是用的決定書,而不是用的裁定書,我們連上訴的權利都沒有。實際上,針對級別管轄而不是地域管轄提出的異議,上海法院當時基本上也是下的裁定,很少用決定的。畢竟對於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而對於決定,如果不服,只能在原作出決定的法院提出覆議,這個案子根本不可能轉到上一級人民法院。

其次,是法院審理的範圍。

依據經驗,就李英與王厚的案件來說,因為不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景,一般情況下,如果李英不同意離婚,王厚第一次起訴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持。並且,在法庭審理的時候,一般不會涉及到財產具體的清點。而在李英與王厚的案件審理中,法院花了一上午的時間,清點雙方的共同財產,並且對房產的實際價值要求雙方必須明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就委託相關機構進行評估。給律師的感覺,是法院這一次似乎要判“離”。不然,如果不判離,花這麼多功夫評估幹什麼?因為一般評估報告的有效期限都是六個月。

第三,是法院的公正性。

由於法院在應訴通知書中明確規定了舉證期限,因此,我們很認真地貫徹執行,並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做了提交;而王厚一方一組關鍵證據是在舉證期限後的開庭時,才搞“證據突然襲擊”給我們出示的。當我們表示異議拒絕質證時,法官卻說是由於他們忘記轉交,舉證期限沒有過期,而沒有認定對方舉證期限過期,只是給我們了十天的質證時限而已。

第四,是對於證據的認定。

由於400萬股股權是本案夫妻最重要的共同財產,關於400股股權是否系共同財產、以及該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成為了爭議焦點。王厚的律師提出的觀點是,該400萬股股權並不為王厚所有,雖然在內部持股會中登記在王厚名下,但實際上是某離岸公司“委託”王厚所有,實際所有人是某離岸公司,並出示了由香港某律師行的“代持協議”。而對於王厚提交的“委託代持協定”,根據協定內容應在香港簽署,李英的律師對於該協議落款時間與實際形成時間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並提出鑒定。但法院卻以有香港律師公證為由拒絕對文字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另外,法院還做了一些調查取證,不僅這些調查取證不符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條件,而且都是和王厚及其律師一方進行的調取,李英一方對於證據調取的情況根本不知情。

總之,李英的律師感覺在T市打這個離婚官司,好像不是在和對方當事人打,而是和T市T區法院打。雖然庭審效果很好,李英的律師指出了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種種毛病,但庭審效果並不等於判決結果。從法官的態度來判斷,法院很有可能做出離婚的判決,並將根據王厚提供的“假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形勢很嚴峻,後果很惡劣,案情很危急。如果沒有好的突破點,這個案件可能就馬上判決了。如果一審判決離婚,並且認定財產不屬共有,二審法院翻過來雖然有機會,但難度卻很大,怎麼辦?

經過認真研究與考慮,李英的律師決定從T鋼材製品廠的香港上市程式上尋求突破口。由於王厚的律師向法院提交了一些T市鋼材製品廠的上市材料,律師又到浙江省有關部門調查取證。結合王厚律師為離婚案件提交的相關材料,發現了T鋼材製品廠香港上市的重大程式問題。如果王厚向法院舉的證據是真的話,那麼其在香港上市的多份材料,就有可能涉及到作假與欺詐。

根據相關資料,T鋼材製品廠已改制成為T鋼材製品有限公司,該公司為擬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准了英屬維爾京的某X公司並購T鋼材製品公司62%股權的決定。期間,王厚持有的400萬股股權轉讓給了X公司。根據規則,X公司在香港上市後,每股發行價約在8元左右。經過李英的律師走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浙江省對外經貿廳、某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結合王厚在離婚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我們向法院鄭重指出,王厚向法院提交的代持委託協定及委託收購協定違反了對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局聯合頒佈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T鋼材製品廠在香港借殼上市程式涉嫌違法。

法院將我們的意見轉告王厚之後,王厚委託北京某知名律師事務所,給我們發了一封《律師意見書》,意圖表明上市程式的合法性。但本身該公司的上市就是這家律師事務所操作的,哪有自己評價自己合不合法的道理?另外,由於王厚提交的證據我們手裡有影本,該問題的深究將影響該企業的整體上市程式及合法性問題。王厚一方感覺到了巨大的壓力,畢竟,其企業上市牽涉幾十億的投資與企業長期戰略規劃,這個問題上是不能出現任何意外的。而王厚向法院提交的委託收購協定、代持協定等,如果系真實的,必然牽涉到該企業香港上市的問題,如果披露該資訊,可能讓導致該企業在香港上市的計畫出現意外。

最後,鑒於來自企業、和風險投資人的巨大的壓力,最終在法院的再三調解下,該案調解結案,最終以王厚支付給李英2500萬的財產結案,其中,包括1800萬的現金,由王厚分期二年內支付給李英。

評析:

“趁火打劫”雖然從名字上來看,好像用的人都不地道、不道德,是趁人之危,但實際上,不論“好人”、“壞人”,都可以使用這一計策。

本案中,李英的律師使用“趁火打劫”在被動的情形下變為主動,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層面:

1、 乘危取利。本案中,王厚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的證據,如果這些證據真實,則導致王厚所在企業上市過程中的重大程式瑕疵,而該瑕疵將影響企業上市IPO的過程,可能會導致幾十億的資金運作和整體的計畫出現問題。拿公司上市和王厚離婚比,王厚離婚是小,公司上市是大;李英的律師在發現王厚企業上市的漏洞、可能引起企業上市中止甚至失敗的問題後,王厚及其公司立即陷入“危機”,如果這個矛盾解決不好,引起矛盾激化,李英把問題擴大化,不論李英律師的觀點是否正確,都必將影響企業形象和企業經營上市計畫。在這樣的時機下,律師適時建議李英提高談判條件,從一千萬追漲到三千萬,就是“乘危取利”。

2、 落井下石。由於王厚交了不利於其企業上市的證據,李英拿到手後,將該問題“放大化”,企圖以該離婚案件給企業造成上市的程式問題,置企業於被動,就是置王厚於被動。

3、 名公圖私。發現企業上市問題後,李英打著“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的合法名義,實質是為了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分得自己個人應得的部分,以迫使王厚讓步。

事實上,在李英與王厚離婚的整體實力上來看,王厚顯然處於主動,李英顯然處於被動。從客觀上來看,可以說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有明顯的傾向,這對於李英來說,顯然相當被動,甚至可能面臨一審就被判決離婚、共同財產不能在該案中得以分割的被動局面。但是,王厚的離婚案件律師由於和所在企業上市的律師並非同一個律師,且王厚的律師並未參與企業上市的操作,對於哪些證據對王厚有利、哪些證據對企業有影響並不是十分清楚,加之並未經歷上市操作,對龐雜的證據並未進行認真的清理,在提交證據上,只是考慮王厚,而沒有考慮到對企業的影響,造成王厚後院“起火”。而李英的律師“趁火打劫”,提高了財產分割條件,最終,雙方握手言和,當然,李英的笑容,會比以前更多。

通過此案,律師提醒,企業主在處理個人法律問題的時候,一定要顧忌和公司企業的關聯性,切不可顧此失彼,要二頭兼顧。不然,原本可以容易得取的勝利,可能由於一把末名之“火”,而被對方放大了火勢,造成自己的被動局面。

當然,讓律師銘心的不僅在此,最讓律師“感動”的是,在我們發現王厚提交的“瑕疵”證據後,法院在調解工作上的力度之大,實屬罕見。三個法官可以為了我們的案件連續二天調解,每天調解六個多小時,甚至親自到李英家去,“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到了該案的後期,對我們上海律師的臉色從冷冰冰愛理不理,到親切熱情,實在讓人感動!看來,在某些地方打離婚官司,處於弱勢一方的“弱勢”,值得法律人士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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