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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敗的日軍和日僑急著回國,有一類人被告知不能上船!

1945年10月25日, 中國和美國在上海召開了第一次遣送日僑俘的會議, 這次會議決定將所有的日僑俘遣送回國, 中國負責遣送工作的具體實施, 美國則起到協助和調動船隻的作用, 會議確定儘量使用日本工作人員的原則, 這次會議也為後來的遣送工作奠定了重要的原則基礎。

以下為《中國戰區日本官兵與日僑遣送歸國計畫》(部分)

一、總則

1.中國戰區的日本軍人與日僑的遣返回國由中國政府負責實施。 在計畫的實施過程中應儘量利用日本人員;在中國戰區美軍總部和他們的下屬部門則派少數美方工作人員協助處理, 並且擔任中國政府和美國最高統帥以及美海軍各部門之間的聯絡情況。

2.本計畫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中國陸軍總司令部負責把日僑俘向港口集中和檢查;第二階段:

美國第七艦隊負責從中國本土向日本之間的海陸運輸,

船隻的調用, 由駐東京的

麥克亞瑟總部(即盟軍統帥部)負責。

3.在中國戰區的美軍總部, 成立一個遣送日人的聯絡部, 具體負責中國陸軍總部、美國第七艦隊以及盟國統帥部的調動協調。

二、第一階段

1.表冊:所有檢查和登記用的表冊應由中國政府妥善辦理。

2.衛生檢查:由中國陸軍總部在上船之前辦理, 儘量利用日本的醫務人員為, 患有傳染病的人員一律不准上船。

3.戰爭罪犯:中國政府負責檢查、扣押和審判所有已知的戰爭罪犯。

4.違禁物品的檢查:在上船前實施檢查, 違禁品不准上船, 准帶物品可以。

5.攜帶款項之限制:日本官兵和日本僑民所攜帶的金錢不得超過的數目:軍官, 日金五百元;士兵, 日金二百元;僑民, 日金一千元。

6.行李重量:每人可帶的行李, 以其能自身能攜帶多少為限。

7.航程中的給養:船上僅有煮米飯的設備, 攜帶生米在船上煮食, 另外攜帶煮熟的給養, 數量由船長定奪。 全船給養應該帶足, 還應多準備一天的份預備不時之需。

8.上船港口集中營:由中國政府在上船碼頭的附近統一設立集中營, 此集中營的規模, 應可容五倍多的每日出港人數為標準, 每日出港人數, 以美第七艦隊所預定之每月遣送人數再決定。

9.人員輸送率:為了使船隻到港就有遣送人員上船, 而不會延誤, 港口的集中營應該經常處於飽和狀態,

即每日運入港口集中營的人數, 應該與每日出港的人數大致相等。

10.日本軍人與日僑之隔離:日本軍人與日僑應盡可能隔離安置。

11.遣送人員的數目:關於應遣送回國的解除武裝日本軍人以及日本僑民處

于相等的地位。

來稿/胡忠宇 運營/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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