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開公司, 當老闆已不是什麼新鮮事。 可是若有親戚朋友邀請你掛名當公司法定代表人, 不需要你費心參與管理, 你是否會礙於情面同意?若有人付一筆錢“借用”你的身份證, 登記你為法定代表人, 你是否會笑納?遇到這些情況, 一定要小心, 因為將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該公司今後的一些違法行為, 可能將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 當“老闆”可是要“背鍋”的。
案例一:
“保安”當“老闆” 百萬借款連帶賠償
江蘇昆山市法院審判了一起案件, 銀行起訴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張某, 要求張某承擔一筆100萬元金融借款的連帶還款責任。
最終, 法院認定, 張某在連帶還款保證書上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應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與張某間的承諾書屬公司內部約定,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張某收到法院判決後追悔莫及。
案例二:
因被阻止出境 將稅務稽查局告上法庭
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女士, 因公司存在偷稅違法被阻止出境, 將稅務稽查機關告上法庭。
小心充當“冤大頭”
即使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公司實際由XX經營和管理, 掛名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協議, 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 對外並不具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範圍由法律明確, 雙方私下的約定並不能對抗法律。 實際生活中, 案發之後實際控制人往往逃之夭夭。
法定代表人若為公司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簽署了擔保檔, 則需承擔法律責任;實際控制人失蹤或無法找到, 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民事賠償。
小心成為失信人
當公司因違法被強制執行時, 在特定情形下, 司法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強制措施, 如罰款、拘留。 而且近年來, 對失信人的聯合懲戒機制逐步完善。 只要擔任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就是法定意義上的主要負責人, 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
小心淪為“替罪羊”
刑法中, 單位責任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眾多, 有學者歸類出30多個, 常見的就有金融詐騙罪、逃稅罪等。 公司經營活動中, 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往往會混同,
稅局提醒
不可隨意答應他人請求做法定代表人, 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虧。
法律連結
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 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0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 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 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