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往高處走, 水往低處流
可是這位“追求進步”的楊書記,
卻被組織處分了!
典型案例
楊某, 某縣縣委書記。 在市委換屆過程中, 楊某為了“更進一步”進階市委常委, 搞拉票賄選。
為獲得賄選資金, 楊某以增加縣有關單位年度資金缺口和春節團拜會所需費用等名義, 擅自增加這些單位的財政預算。 其後, 楊某本人及安排有關人員向相關人員送錢拉票賄選共計78人次, 送錢總金額達80萬元。 其賄選經費大都來自上述有關單位虛列的財政支出, 後以會議費、接待費等報銷方式沖抵。
評析意見
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行為,
楊某嚴重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 並涉嫌違法犯罪。
本案的焦點是楊某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還是政治紀律。
楊某為能當選市委常委而套取財政資金送錢拉票, 干預黨內選舉, 構成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行為, 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但透過現象看本質, 楊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黨的組織紀律,
本案的另一焦點是楊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規定的破壞選舉罪。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檔、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情節嚴重的行為。 它破壞的是各級權力機關的選舉活動。 本案中楊某是在黨內選舉中實施的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不構成破壞選舉罪。
其他
另外, 楊某擅自增加縣有關單位的財政預算的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會議費、接待費等報銷方式沖抵賄選款行為, 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貪污犯罪;本人及安排有關人員向相關人員送錢拉票行為, 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行賄犯罪。 上述行為應當數罪並罰,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