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楚網訊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導, 據《中國消費者報》報導, 近日, 河北省邢臺市的張女士反映, 70多萬元的業務訂單由於快遞延誤而泡湯, 自己損失了近7萬元的收入, 而快遞公司拒絕賠償。
9月7日, 張女士收到了一個順豐快件, 打開後發現是邢臺市一位元客戶發來的近70多萬元的業務訂單。 看到訂單, 張女士欣喜若狂, 因為這單生意能為自己帶來7萬元的收入。
然而, 張女士開心得過早了。 在隨後的電話溝通中, 這位元客戶告訴張女士, 由於長時間得不到回復, 他已經將訂單交給他人。 原來, 快遞單上的寄件日期是8月28日,
張女士說:“平原縣距離邢臺只有60公里的距離, 而我的快遞居然用了10天, 我要求順豐補償我訂單的損失。 ”
經過多次溝通, 順豐速運表示只能為張女士提供1500元的補償。 眼看兩個月過去了, 張女士至今還是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關於這一話題,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星豔、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進行了分析與解讀。
經濟之聲:首先, 10天時間是不是已經遠遠超過了快遞行業規定的送達標準?我國的快遞服務對投遞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多長時間算延誤?延誤的賠償又是怎麼規定的?
張星豔:“按照現在快遞行業的一個服務標準, 國家確實有一個標準, 基本上規定的是同城快遞是24小時之內,
11月1日, 順豐速運回復《中國消費者報》稱,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 損失分為可預見性損失和不可預見性損失。 張女士托寄物的標書和樣品都可以作為可預見性損失, 對於這部分損失, 順豐將根據市場價進行合理賠償。 但對於張女士所說的預期收益, 屬於不可預見性損失, 一般不支持賠償。
順豐將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儘快解決此事。
經濟之聲:快遞公司是否要承擔延期造成的間接損失。
張星豔:“首先, 合同法第113條有規定, 如果有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 這個損失賠償額應該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這個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 或者應當預見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所以合同法的這條規定給了消費者一個可以主張權利的途徑。 但是這個可預見性的收益又如何確定呢?這是需要舉證證明的, 快遞公司是否要承擔最後造成的間接損失?其實在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中, 我還沒有看到過這樣的案例。 由於快遞延誤導致的間接損失, 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間接損失,
經濟之聲:張女士因為快遞延誤失去了簽約的機會和獲利的機會, 那麼, 她如果想得到7萬元的賠償, 要提供哪些證據?
胡鋼:“可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也就是快遞公司。 本案中目前沒有證據顯示, 快遞公司知道了如果我不及時送達這個快件, 可能造成數萬元或者數十萬元的間接損失。 這個所謂的可預見損失就不成立。 所以從公允的角度來說, 你建立一個合同說未來我可能要承擔多大的風險, 雙方都應該是知道的, 如果我不知道, 我為什麼要承擔損失?因為在收件的時候, 快遞公司顯然沒有資格和任何權利去拆閱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