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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增加或減少離婚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法院會怎麼判?

說到離婚, 除了分割財產之外,

還有另一個重要的議題就是子女的撫養問題

孩子跟誰生活?不帶孩子的要給多少撫養費?

這些都關係著孩子的未來

能協議離婚一般都是比較好的,

畢竟還算好聚好散

不少人就會在離婚協議裡

約定關於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問題

約定是約定了,

可萬一後來覺得撫養費“太貴”了該咋辦呢?

先來看看王某跟張某的故事吧~

王某與張某因感情不和, 遂協議離婚, 約定孩子由母親張某撫養, 王某則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 起初, 王某還能按時給付, 但之後幾個月所給付的撫養費逐漸減少,

最後直接不給了。

在與王某多次協商未果後,

張某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

要求王某按約給付孩子撫養費。

經法院審理, 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王某按約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故事是看完了,

但這離婚協議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法律問題

可就有的說了~

從法律角度來看, 離婚協議其實可以看作一份契約, 這份契約乃是雙方處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一系列問題的約定。

在離婚協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且協定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 該協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此外,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 離婚後, 一方撫養子女的, 另一方應負擔的撫養費由雙方協議。 所以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約定也是為婚姻法所認可的, 協議的雙方有義務遵守協議中的約定。

一般說來, 撫養費還是有調整的餘地的。 不過, 這裡就要區分兩種情況了:

(1)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18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 子女可要求增加撫育費:

❶ 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準的

❷ 因子女患病、上學, 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❸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要求減少撫養費的情況;從司法實踐來看, 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方可以請求減少撫養費:

①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②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③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雙方對於撫養費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多少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①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②對於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曾經相愛的兩個人雖然離婚了,

但不管怎麼說,孩子依舊自己的骨肉

作為人父、人母,

有義務為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也希望離婚父母的儘量避免讓孩子

再受到離婚以外的二次傷害吧~

法樂樂

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方可以請求減少撫養費:

①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②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③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雙方對於撫養費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多少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①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②對於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曾經相愛的兩個人雖然離婚了,

但不管怎麼說,孩子依舊自己的骨肉

作為人父、人母,

有義務為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也希望離婚父母的儘量避免讓孩子

再受到離婚以外的二次傷害吧~

法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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