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決策部署, 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工作, 減少燃油通勤車帶來的排放污染,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等檔要求, 結合我區實際, 2017年11月9日我區發佈《關於臨淄區通勤班車管理的通知》規定如下:
一、全區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要全面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 制訂新能源通勤車更新計畫, 確保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更新到位。
二、全區企事業單位要對租賃和自備的通勤車輛全面開展自查, 自查情況報臨淄交警大隊備案, 嚴禁使用營改非或達不到排放標準的通勤車輛。
三、各鎮(街道)要對轄區內企事業單位自備和租賃的通勤車輛進行排查, 積極配合環保、交通、交警等職能部門開展聯合行動,
四、臨淄環保分局要對全區現有的通勤車輛進行全面檢測, 檢測不合格的登記註冊, 在實施處罰的同時, 抄送給臨淄交警大隊, 臨淄交警大隊依據相關規定對違法上路的通勤車輛進行管理處罰。
根據臨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臨淄區通勤班車管理的通知》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