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如何加強檢察監督,
防錯糾錯,
確保每一起刑事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檢察機關就是要在規範基礎上,
進一步建立更加簡便實用的機制,
重點還是要在明確程式、明確標準上下功夫,
在防與糾的節點上細琢磨……”11月24日,
大慶市檢察院檢察長姜廉帶領市檢察院調研組就刑事案件防錯糾錯工作到大慶高新區檢察院展開調研。
座談中,
大慶高新區檢察院公訴科、偵查監督科、未成年犯罪審查科和案件管理中心結合檢察業務實際就重點案件的受理、證據審查、引導偵查等方面的防錯糾錯具體做法進行了詳細介紹,
暢談了自己的認識。
檢察長姜廉對大慶高新區檢察院防錯糾錯工作做法給予了充分肯定。
同時,
他還就下一步防錯紀錯的重點與座談人員進行了交流。
“在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
構建權責明晰、監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檢察權運行新機制的背景下,
既要通過機制強化檢察官的主體地位,
增強檢察官辦案責任心,
又要處理好檢察長對辦案工作的領導關係,
處理好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與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有權審核、討論和決定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辦理案件的關係,
處理好案件放權與嚴加監管的關係。
”姜廉在座談中談到,
案件權力該下放的要下放,
重點疑難案件該把關的要嚴格把關,
既提升案件品質,
又防錯糾錯及時。
特別是要發揮好案件管理中心收案受案的把關作用,
通過搭建防錯糾錯平臺,
把受案的門檻抬高、把嚴。
既要與其它部門講配合,
更要講檢察監督。
特別是對一些有爭議的案件,
要把臨界點標注好,
及時為檢察長和員額檢察官提醒。
對於防錯與糾錯的案件,
要在節點上跟蹤指導,
發現問題,
要明確標準,
什麼情況上什麼會、決定到什麼標準、執行到什麼程度、糾錯到什麼力度等問題,
都要區分情況,
把控好容易出現問題風險點,
真正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同時,
從對“事”對“人”兩個方面強化監督制約。
大慶高新區檢察院檢察長鐘國慶及主管刑事檢察業務的副檢察長、紀檢組長、刑事檢察部門負責人及員額檢察官參加了座談,
並分別就分管和自身實際辦案情況提出了防錯糾錯的建議。
2017年第100期-總第395期
撰稿|何其偉 蔣宇
責編|何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