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患者在發生醫療損害後,
第一時間都認為是院方的問題,
但我們都知道醫療是專業性很強的事情,
沒有一個醫生是抱著不給你好好治療的目的,
所以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們需要冷靜,
然後做個區分:發生這樣的事情到底是疾病本身進展的原因?還是目前醫療能力局限的原因? 又或者是院方是否有診療問題?不能因為情緒問題直接就直接認定說是院方的問題,
所以國家在2010年《侵權責任法》第54條有詳細的規定: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當我們遇到醫療糾紛時,
第一時間要冷靜,
然後去思考我提到的那三個問題。
如果我們發現常見的診療問題了,
才能判斷說院方是有責任的,
常見的診療過錯有很多,
今天我們主要來談下第一個系列:
誤診,
定義: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有關的操作規定或一個合格的醫務人員應該有的注意,
本來應該診斷出來的疾病或傷害,
沒有診斷出來,
或者根本沒有進行診斷。
在我國古代就有《醫林改錯》的專著出版,
說明錯誤不是什麼新生事物,
自古就存在的。
從1950年代至今,
國內外對於誤診的研究結果都在30%左右。
比如惡性腫瘤中鼻咽癌、白血病、惡性淋巴瘤、胰腺癌、結腸癌等惡性腫瘤的平均誤診率在40%以上;結核病中如肝結核、胃結核、腸系膜淋巴結核、中耳結核、咽結核等肺外結核的平均誤診率也在40%以上;傳染病中如流行性出血熱、傷寒、副傷寒、鉤蟲病、血吸蟲病、鉤端螺旋體病等傳染病的平均誤診率在30%以上;器官異位中如甲狀腺異位、子宮內膜異位等平均誤診率在60%以上。
在美國很多疾病的誤診也是很多的,
隨著科技的進步,
很多疾病的誤診率都有所改善,
但是目前在全世界依然做不到完全避免誤診的現象。
所以如果我們真的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依然回到之前說的那三個問題,
不要一刀切的盲目歸因!如果你的疾病在醫學領域是誤診率比較高的,
那麼在前期溝通中就是盡可能多的給醫生溝通好你的情況,
為自己的健康你也需要承擔部分努力,
而不能把所有的責任和希望都寄託於醫學上。
冷靜分析完,
如果確實疾病是目前誤診率已經很低的疾病了但是院方疏忽導致誤診,
那麼這才是問題,
如果該疾病誤診率很高或者就診醫院不具備條件診斷,
那麼就不能說一定是院方的問題了。
今天我們就分享這麼多,
下週一我們繼續為大家分享醫療過錯那些事的其他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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