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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勞動法:被單位強行加班還不給加班費?看看新規怎麼說!

實踐中認定勞動者是否加班時首先看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 其次要看是否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 再次要看勞動者是否提供勞動以及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提供勞動是否屬於加班。 當然也要結合勞動者是否實施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等情況綜合判斷。

按照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一周有一天休息時間。 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用人單位在經過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 若雙方同意, 則可以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一般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或突發情況, 還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能夠保障該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並且總的加班時間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小夥伴們, 你們加班工作時間超了嗎?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 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

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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