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駕駛證處於“登出可恢復”狀態,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可能會拒絕賠償。 東莞一名司機曾某基就因此必須自己承擔90萬元的賠償款。
曾某基沒有按時提交體檢證明, 駕駛證處於“登出可恢復”狀態, 在這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 經交警判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涉車輛雖然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等, 但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東莞中院審理後認為曾某基的駕駛證在案發時屬於失效狀態, 支援了保險公司的訴求。
駕駛證“失效”理賠遭拒
2015年8月29日, 曾某基駕駛一輛小型越野客車先後與行人陳某潮、由陳某梅駕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搭載洪某敏)發生碰撞,
曾某基持C1駕駛證, 駕駛證在有效期內, 因2014年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交警部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故案發時該駕駛證為“登出可恢復”狀態。 曾某基於交通事故後, 2016年1月21日向交警部門重新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隨後交警部門將他駕駛證恢復至正常使用狀態。
曾某基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登記車主為豐某公司, 該車在太平洋財險東莞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等等, 也在事故發生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後, 經交警大隊調解, 曾某基向陳某梅家屬支付900000元作為陳某梅死亡及車輛損失的一次性賠償協議,
而豐某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 保險公司以駕駛員曾某基在事故時的駕駛證處於“登出可恢復”狀態, 屬“無駕駛資格”為由拒賠, 豐某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太平洋財險東莞分公司賠付相關損失。
保險公司免賠訴求獲法院支持
二審期間, 東莞中院就曾某基駕駛證在案發時是否屬於失效情形這一問題, 去函曾某基駕駛證的發證機關——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諮詢, 該支隊函複: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5日曾某基的駕駛證屬於登出狀態, 系統登記為“登出可恢復”, 該駕駛證屬於失效期間, 此期間曾某基不具備駕駛資格。
法院認為, 本案事故發生時,
根據雙方約定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條款之規定, 因曾某基的駕駛證在案發時屬於失效狀態, 符合雙方約定的免賠情形, 東莞中院駁回豐某公司要求太平洋財險東莞分公司賠償案涉損失的訴求。
法官說法
“註銷可恢復”屬於不准上路情形
很多老齡司機可能都不知道, 駕駛員年滿60周歲以後, 應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根據公安部規定, 駕駛證因駕駛人未按時提交體檢證明被註銷, 在有效期內或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 均可以提交體檢合格證明後予以恢復駕駛資格。 因此, 在日常生活中, 司機們對於逾期提交體檢證明、超期未換證這類可以恢復駕駛資格的情況不夠重視, 慣性認為只要其事後補辦手續, 不影響其駕駛資格。
其實, 駕駛證處於“登出可恢復”狀態, 亦屬於不准上路的情形, 若違反規定上路, 一旦發生如本案的交通事故, 就得自己承擔一切後果了。 在這裡提醒廣大的司機朋友, 一定要按時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持有效證件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