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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新公司錄取,但要求我抵押身份證或繳納保證金

年底雖然很多大中型公司的員工為了年終獎跳槽率降低, 但沒有年終獎的員工還是會“無憂無敵”地選擇揮揮手與老東家告別。 最近就有跳槽的小夥伴諮詢:“老師, 我被新公司錄取了。 但新公司說出納崗位會接觸現金、證券等非常重要, 因此需要我在職期間抵押身份證或者繳納1000元保證金, 待我離職的時候返還。 老師, 我聽說正規公司不會這樣要求員工, 是不是呢?我也怕身份證抵押給公司被用作其它用途, 產生法律風險, 我該怎麼辦?”

的確, 有些崗位具有特殊性。 比如:商超的收銀員、公司的出納等等, 工作中會接觸大量現金。 但公司不能以此要求員工抵押身份證或者繳納保證金, 這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所以, 員工跳槽的時候也要擦亮雙眼。 有些各方面不正規的公司以後在職業發展、個人權益保障方面都有可能受到影響, 還是要考慮清楚再跳。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 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 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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