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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原副校長江建明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訴

江建明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江建明、華東平享有的訴訟權利, 並訊問了被告人江建明、華東平, 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4年間, 被告人江建明利用由東華大學委派至下屬的上海東華大學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東華科技園公司”)擔任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 被告人華東平利用由東華科技園公司委派至上海虹橋東華紡織服飾科技園有限公司(下稱“虹橋東華公司”)擔任總經理及擔任上海市虹口區副區長、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2004年至2012年間, 被告人江建明、華東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與他人共同侵吞東華科技園公司、虹橋東華公司公款, 數額特別巨大;2003年至2005年間, 被告人江建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與他人共同挪用東華科技園公司、虹橋東華公司公款, 用於營利活動等;2013年, 被告人華東平在審計調查期間, 為掩蓋犯罪事實, 與他人共同將虹橋東華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全部銷毀;2007年, 被告人華東平在香港開設理財帳戶, 未按規定進行如實申報。

(原題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對江建明、華東平涉嫌受賄、貪污等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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