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徐州老漢周先生在天命之年找了個老伴,
為迎合老伴心意將家中的一套房子贈與給繼子,
繼子承諾贍養兩位老人,
結果卻變臉。
21日,
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支持了老漢要求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
事件回顧:
2008年, 老漢周先生與張阿姨再婚, 婚後一年, 老漢所在的社區要拆遷, 按照拆遷標準老漢作為原住民可以分得兩套房產。 老漢為了迎合女方心意同意將補償房產中的一套贈與給繼子王某和繼兒媳黃某, 同時對方作出承諾會對老漢生活起居進行照顧, 生養死葬。
但2011年, 居委會將房屋鑰匙交付老漢, 老漢也按約定將其中一套房子交付給繼子兩口子, 並向居委會出具了說明。 居委會據此跟繼子兩口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 但房產產權登記尚未完全完成。
此時, 繼子兩口子態度發生180度大逆轉, 不僅對老漢不盡義務, 對張阿姨也不聞不問。
事件剖析:
其實結合事件基本情況, 老漢將房屋贈與給繼子是基於對方承諾會自自己老兩口進行贍養,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 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我國《繼承法》和《繼承法解釋》規定,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 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1)其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屬性, 所指的扶養人一般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
(2)同時是生前行為和死因行為的結合, 遺贈人財產的轉移以其死亡為條件。
(3)同時在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時, 遺贈人可以解除協議。
補充一點, 雖然遺贈扶養協議相較於本案中的贈與加承諾能更好保護老人的利益。 老人對扶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 能夠解除協議。
但關於協議的解除, 一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二是在原協定進行公證的情況下, 解除也應當進行公證, 當然也可以採取訴訟解除。 以免身後出現糾紛使得舉證困難。
作者:阿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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