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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借婚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是否應該返還?

韓梅梅的父母也同意了兩人戀愛結婚, 但是要求每月支付他們生活費1000元, 否則不准雙方戀愛結婚。 李雷再三說明, 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職工,

收入不高, 經濟上難以滿足這些條件, 但韓梅梅和她的父母毫無體諒之意, 堅決要求支付生活費。

李雷覺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 且相貌一般, 戀愛多次受挫, 迫於無奈只能同意韓梅梅及其父母的要求並簽訂了書面協議。 李雷節衣縮食, 按時給付生活費和積極籌備購房等費用。 2011年2月韓梅梅催促李雷購房和準備結婚用品, 李雷便購置了價值120萬元, 按揭30年的商品房一套, 向親友借得50萬元付首付款, 並用自己這些年省下來的錢簡單進行了裝修和購置了結婚用品。

同年8月韓梅梅畢業後雙方隨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婚後, 韓梅梅提出雙方收入歸各自所有, 自己每月付1500元生活費, 其餘家庭費用由李雷負擔。

李雷對此不同意, 韓梅梅便以離婚要脅。 李雷考慮到自己為韓梅梅在經濟上付出了幾萬元的代價, 為了維持夫妻關係, 只得被迫在財產約定協議上簽了字。

沒想到韓梅梅毫不考慮李雷的實際經濟狀況, 盲目追求高消費, 兩人經常因為經濟問題發生爭吵。 2012年7月, 李雷經濟上不堪重負, 遂向法院起訴, 要求與韓梅梅離婚, 並退還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費30000餘元。

韓梅梅也表示雙方毫無感情, 同意離婚, 但是堅決不同意退還婚前支付的生活費, 而且提出婚後李雷用夫妻財產支付的23000元還貸款, 應該補償自己10000元, 否則不同意離婚。

那麼雙方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呢?

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所以婚姻法是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 對於借婚姻索取財物, 離婚時是否應該返還, 我國婚姻法暫無規定, 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歷次司法解釋規定, 應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以下簡稱1984年《民事意見》)第18條規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 離婚時或因結婚時間不長, 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 可酌情返還。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23000元還貸款怎麼處置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用個人財產還貸的, 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對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韓梅梅退還李雷婚前支付的生活費, 駁回了韓梅梅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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