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 廣西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廣西教育廳高校工委統戰部原部長李甯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1至2013年間, 被告人李甯擔任廣西課程教材發展中心主任期間, 利用職務便利, 分別收受王瑛、寧德鵬、何林夏、周瑞祥、劉超英、何勝芳等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06萬元, 並收受王瑛所送的翡翠掛件兩個、玉石擺件一件、仿景德鎮花瓶一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 法庭就起訴書指控李寧受賄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
因案情複雜, 法庭宣佈休庭, 擇期恢復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