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簽發第45號國家林業局令,
公佈《國家林業局委託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辦法》。
《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2日發佈的《國家林業局委託實施野生動植物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0號)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家林業局實施的林業行政許可事項,
國家林業局可委託省(區、市)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實施。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管理機構可根據行政許可承辦機構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
提出委託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建議,
報請國家林業局局務會議審議。
國家林業局委託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
應當考慮擬受委託機關的承接能力,
並徵求擬受委託機關的意見,
應當以國家林業局公告的形式向社會公佈,
應當與受委託機關簽訂委託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書面協定。
國家林業局應當對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予以經費支持,
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
並依法對受委託機關實施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及時糾正林業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林業行政許可事項委託實施後,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林業局公告的要求向受委託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仍向國家林業局提交申請材料的,
國家林業局應當告知其具體的受委託機關。
受委託機關應當以國家林業局的名義,
實施受委託的林業行政許可事項,
不得將國家林業局委託的林業行政許可事項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應當在書面協議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
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
依法受理、審查行政許可申請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記者 張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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