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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罪”

今年6月, 我院公訴部門受理了這樣一個關於毒品的案子。 孫某、郭某、劉某三人涉嫌販賣冰毒, 其中劉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6次……經審查,

我院以孫某、郭某、劉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劉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訴。

現該案正在進一步的審理中。

85後的他們正值人生鼎盛時期, 卻因毒品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等待他們的不僅是道義的譴責, 更重的是法律的嚴懲。 其實, 該案中孫某、郭某、劉某三人都是曾經的吸毒者, 他們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與之過往分不開, 吸毒者很多時候都遊走在罪與非罪的邊緣, 販毒者有罪, 容留他人吸毒者亦有罪, 那麼那些吸毒者的“罪”又是什麼呢?

吸毒者最初也許會感覺進入了一個美妙的世界, 方圓微信公眾號上有一篇文章是這樣描述的——一個吸毒成癮的毒販子曾經親口對我說:“冰毒真是極好的東西。 你嗓子疼得咽不下口水, 你喝酒喝得五臟翻騰想自殺, 只要一點點冰, 半個小時後這些症狀就全都消失了;女人們想減肥但管不住自己的嘴, 來點兒冰保管你幾天都不餓;搞科研的要集中精力但又犯困, 來點兒冰你能三天三夜不眠不休也不覺得累;搞創作的憋半天寫不出東西,

來點兒冰你腦洞能開到外太空去……”

聽起來似乎很美好, 那麼神奇的一個世界, 仿佛能解決一切問題, 至美至幻的空間正在那裡無限妖嬈的招著手, 似乎在說:“來吧, 只需要一口, 讓你精力倍增, 青春煥發。 ”但是這個冰宮般迷幻的空間內心卻在想著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快來吧, 一口就讓你成為我的奴隸, 讓你聽我擺佈, 直至傾家蕩產、走向死亡。 ”

時間久了, 毒品對吸食者身心透支的危害便慢慢顯現了出來, 為了彌補這些虧空, 吸毒者開始逐漸消瘦、目光無神、面無血色, 機體免疫力也慢慢喪失, 最終走向死亡。 而有的人會迷失在“毒幻”世界裡, 做出自殘、自殺等行為而不自知。

這些僅僅是對吸毒者自身的傷害, 對於家庭, “毒癮一來人似狼, 賣兒賣女不認娘”也許是對他們最真實的描述, 一個家庭一旦有一人吸毒, 全家都身心難安。 放之社會, 因缺少毒資而搶劫、盜竊、詐騙者不乏其人, “毒駕”更是嚴重危害著公共安全, 造成了無數無辜人員死傷的慘劇。

看到這裡, 大家是否已然明白吸毒者是何“罪”?法律上雖未將吸毒入罪, 但他們身心所受之罪更勝販毒者的自由之罪。

也許開始只是為了一些千奇百怪的理由,追求一些速成的目的,滿足一點好奇心,許多人開了“毒戒”,總認為以自己超強的意志,嘗一點無所謂,人世間走一遭總要試一試,再走出來就好了。可是起始於一點點冰的人忘了問一問自己,酒好戒嗎?煙好斷嗎?減肥好減嗎?犯困的時候集中精力容易嗎?既然這些都不容易控制,怎麼會相信自己能控制住毒品而不是拜倒在毒品的魔爪之下呢?為了追求創作思路的想法就更加不靠譜了,想想幻聽、幻視產生的自殘和兇殺案件,這些空中樓閣的東西就太不值得以生命為代價去嘗試了,還是閒暇時間讀萬卷書、行萬里路得來的靈感更加真實些。

檢察官提醒:“一日吸毒,一生戒毒,終生想毒”絕不是危言聳聽,想想那些倒在血泊中的緝毒英雄,想想那些吸毒者悲慘的命運,拒絕那些不安全的場所、不安全的人,少一些好奇之心,從此時此刻開始吧。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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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其他相關法律連結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

也許開始只是為了一些千奇百怪的理由,追求一些速成的目的,滿足一點好奇心,許多人開了“毒戒”,總認為以自己超強的意志,嘗一點無所謂,人世間走一遭總要試一試,再走出來就好了。可是起始於一點點冰的人忘了問一問自己,酒好戒嗎?煙好斷嗎?減肥好減嗎?犯困的時候集中精力容易嗎?既然這些都不容易控制,怎麼會相信自己能控制住毒品而不是拜倒在毒品的魔爪之下呢?為了追求創作思路的想法就更加不靠譜了,想想幻聽、幻視產生的自殘和兇殺案件,這些空中樓閣的東西就太不值得以生命為代價去嘗試了,還是閒暇時間讀萬卷書、行萬里路得來的靈感更加真實些。

檢察官提醒:“一日吸毒,一生戒毒,終生想毒”絕不是危言聳聽,想想那些倒在血泊中的緝毒英雄,想想那些吸毒者悲慘的命運,拒絕那些不安全的場所、不安全的人,少一些好奇之心,從此時此刻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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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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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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