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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僵屍車”之困,先要補上法規空白

■陳廣江

前一段,北京天通苑一個停車場“火”了。 據報導,在天通苑東一區南門對面的停車場內,停放著近百輛殘破的廢棄車輛,包括各種轎車、廂式貨車等,堆放起來的長度,有一兩百米。 這些車外觀鏽跡斑斑,車窗破損,有的連輪胎都沒了,還有的車被噴上“高價收車”和“收京牌”等字樣,周圍居民將這裡稱為“汽車墳場”。

在一二線城市,“僵屍車”越來越多是不爭的事實,如果繼續蔓延,恐怕會成為城市治理中的一大公害和頑疾。 其實,能成為“僵屍車”的不只是機動車,還包括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等,如此一來,問題顯得更嚴重。

但是,對於這些透支資源、影響市容、妨礙交通、存在隱患的“僵屍車”,治理起來並非易事。

首先,“僵屍車”並非無主車,而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私有財產,若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其次,“僵屍車”成因多種多樣,有的雖然擠佔了公共資源但並非違法停車,車主若不配合,居委會、物業公司等也很難辦,走法律途徑成本太高;第三,因停放位置不同,涉及的管理部門眾多,多頭管理容易導致無人管理。 此外,車輛報廢回收體系的不完善,也是“僵屍車”增多的原因之一。

在整治“僵屍車”的社會呼聲不斷高漲的情況下,不少地方進行了專項治理,雖然效果值得肯定,但正因為情況錯綜複雜、制度不完善,專項治理行動難以常態化,形不成長效機制,一陣風之後問題依舊。

有效治理“僵屍車”終究還是要靠法治,完善立法、分類管理、明確權責、社會參與,如此才能走出治理之困。

解決法律空白和管理盲區的問題是當務之急。 對於依法停車但佔用公共道路臨時停車位的“僵屍車”,目前法律上仍是空白,立法應明確其停車時限、超時處罰辦法以及交管部門的執法許可權、執法條件等。 對於社區、停車場等地段的“僵屍車”,應通過立法授權,明確城管部門的執法許可權和執法程式。 對社區“僵屍車”問題,立法授權城管部門來治理更具實際操作性。

讓“僵屍車”挪窩,需要有法可依,將治理納入法治軌道。 同時,還需完善車輛報廢回收體系,簡化車輛報廢手續,提高報廢補貼,鼓勵車主自願進行車輛正規報廢,並對隨意遺棄車輛的車主追責。

有些地方發起了“僵屍車”有償舉報活動,邀請公眾參與社會治理,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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