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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正式實施

菏政發〔2017〕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直各單位,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現將《菏澤市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菏澤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菏澤市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計程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等有關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計程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與管理,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計程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計程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市政府認為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並在市主城區(包括牡丹區、市經濟開發區、菏澤高新技術開發區)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現有的管理體制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公安、人社、商務、工商、質監、物價、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約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訊資料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資料資訊的條件,網路服務平臺資料庫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品質保障制度;

(五)在經營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有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影本,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本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搆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經營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資訊;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資訊資料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資料資訊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品質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有關部門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證件有效期為4年。

經營期限到期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申請。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購置發票價格12萬元以上,其中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550mm以上,純電動車輛每次續航里程達到200km以上;

(六)車輛初次登記日期不超過2年;

(七)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持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車輛所有人為公司的,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擁有不低於車輛規模的預約計程車駕駛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辦理《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其委託車輛所有人向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證明材料原件及影本;

(三)車輛購置發票、行駛證、保險證明的原件及影本;

(四)車輛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檔原件及影本;

(五)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提交本人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影本;

(六)車輛所有人為公司的,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與申請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於申請車輛規模的預約計程車駕駛員,並提供相應證明;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授權經辦人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符合網約車條件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五)有營運地常住戶口或居住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六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資訊向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資訊向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佈的資訊內容、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資料並備份。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專案和品質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資訊。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資訊。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計程車發票。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遊計程車專用通道;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令的應急疏運任務除外。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資料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品質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資訊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資訊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資訊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資訊,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協力廠商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資訊,不得洩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發生資訊洩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資料,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資訊和資料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資訊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臺傳播有害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九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資訊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網約車不得噴塗、張貼、懸掛任何標誌標識,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資訊共用。共用資訊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資訊、服務品質以及乘客評價資訊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區域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資訊、服務品質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資訊。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資料資訊。

第三十一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資訊、違反互聯網資訊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資訊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資訊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計程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等單位和個人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覆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怠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細則實施前,在本市提供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符合本細則相關要求的,應當於本細則實施之日起90日內辦理許可手續,逾期未辦理許可手續的,不得在我市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經營期限到期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申請。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輛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購置發票價格12萬元以上,其中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550mm以上,純電動車輛每次續航里程達到200km以上;

(六)車輛初次登記日期不超過2年;

(七)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持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車輛所有人為公司的,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擁有不低於車輛規模的預約計程車駕駛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辦理《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或其委託車輛所有人向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證明材料原件及影本;

(三)車輛購置發票、行駛證、保險證明的原件及影本;

(四)車輛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檔原件及影本;

(五)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提交本人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原件及影本;

(六)車輛所有人為公司的,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與申請車輛規模相適應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於申請車輛規模的預約計程車駕駛員,並提供相應證明;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授權經辦人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符合網約車條件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五)有營運地常住戶口或居住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六條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資訊向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資訊向經營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佈的資訊內容、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資料並備份。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專案和品質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資訊。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資訊。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計程車發票。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遊計程車專用通道;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令的應急疏運任務除外。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資料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品質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資訊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資訊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資訊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資訊,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協力廠商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資訊,不得洩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發生資訊洩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資料,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資訊和資料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資訊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臺傳播有害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九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資訊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網約車不得噴塗、張貼、懸掛任何標誌標識,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資訊共用。共用資訊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資訊、服務品質以及乘客評價資訊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區域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資訊、服務品質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資訊。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資料資訊。

第三十一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資訊、違反互聯網資訊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資訊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資訊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計程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等單位和個人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覆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網約車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怠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本細則實施前,在本市提供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符合本細則相關要求的,應當於本細則實施之日起90日內辦理許可手續,逾期未辦理許可手續的,不得在我市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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