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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審計:出臺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

作者:馮晶晶

為貫徹落實好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要求, 近日, 海南省審計廳在綜合調研各市、縣(區)投資審計工作開展情況的基礎上, 針對存在問題, 出臺了《海南省審計廳關於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若干意見》, 從清理規範投資審計規章制度、改進工作方法方式、增強依法審計能力、加強審計計畫編制科學性、完善體制機制等六個方面對完善和規範審計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明確, 投資審計必須保持審計的獨立性, 不得參與投資管理工作。 各市縣審計機關要提請市縣政府廢止和修正“將審核代替審計”等有關規定,

先審計後結算、先審計後決算、先審計後驗收、先審計後付款、以投資額為標準硬性規定審計機關必審項目、直接規定建設專案結算以審計結果為准等有關規定, 都屬於廢止和修改對象, 各市縣審計機關自檔下發之日起, 一律停止上述不符合上級規定的審計、審核工作。 同時, 按照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 提出由業主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自行委託仲介機構審核的建議措施。

意見強調, 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必須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 審計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棄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法定審計職責;法無授權不得為,

實施投資審計時應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來開展;依法確定審計物件, 不得對與專案直接相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作出增加其義務和減損其權利的審計決定;依法行使審計許可權, 正確區分行政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嚴格履行法定審計程式,投資審計工作的審計主體應當為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 應規範審計程式, 不得再繼續採取所謂的“簡易程式”。

意見要求, 要量力而行, 提高投資審計工作成效。 根據審計資源與能力, 科學編制投資審計項目計畫, 完成從注重數量規模向品質效益的轉變。 要有重點、有成效地推進投資審計, 堅持審計品質優先, 重點對基礎設施專案、重大民生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公共投資專案進行審計,

糾正片面追求工程造價審減額的做法, 加大查處工程管理和違法違紀事項的監督缺位問題。

(責任編輯:石敏琦 郭相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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