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 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批准了《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並將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規定, 太原市將實行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
電動自行車上路需登記上牌
《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共七章四十六條
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管理
登記管理, 道路通行等進行規範
《條例》明確規定太原市實行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
《條例》對駕駛電動自行車應遵守規定予以明確, 如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 這些規定, 為安全出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也明確了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的處罰標準:
1、駕駛電動自行車牽引動物的;以手持方式接打電話的;違反規定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的;駕駛時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30元罰款。
2、醉酒駕駛的;駕駛拼裝、改裝、加裝等改變電動自行車外形結構影響車輛安全行駛的;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在城市快速路行駛的;駕駛未依法辦理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逆向行駛或者不按規定掉頭的,
《條例》還對一些危險行為作出明確禁止。 例如, 為了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拼裝電動自行車, 不能在電動自行車上改裝動力裝置、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技術參數。 不能在電動自行車上搭篷、安裝掛架、安裝高分貝喇叭和音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