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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這些車車主儘快補檢、儘快辦理報廢手續!

目前, 在本市4.5萬餘輛掛車當中, 有6322輛處於逾期未檢驗即漏檢狀態, 有5818輛處於逾期未報廢狀態。 現實中確實有一些車主誤認為掛車只是加裝的裝載貨物車廂, 不需要驗車、報廢。 交管部門提示, 按照國家標準規定, 掛車是設計和製造上需由汽車牽引, 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無動力道路車輛, 包括牽引杆掛車、中置軸掛車和半掛車, 用於載運貨物或其他特殊用途。 掛車應當依法按照規定期限參加安全技術檢驗,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應當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否則, 駕駛逾期未檢驗機動車上路, 交管部門將扣留機動車,

並予以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 駕駛已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駕駛人將面臨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 並予以收繳、強制報廢機動車。

掛車驗車、報廢有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 機動車經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後, 方可上道路行駛。 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 應當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 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掛車雖然本身無動力裝置但如果上道路行駛, 也適用此條規定, 需要按期驗車。

根據規定,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年限為10年, 集裝箱半掛車使用年限為20年, 其他半掛車使用年限為15年, 達到規定使用年限, 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 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此外,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連續3個檢驗週期內未驗車申領檢驗合格標誌的, 應當強制報廢。 以上述掛車為例, 假如該車在2012年7月註冊登記, 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7月, 但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均未驗車, 則該車將在2016年8月即達到強制報廢標準。

違反規定隱患重重

掛車在道路貨物運輸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毫不誇張的說, 大規模的貨物運輸都離不開它, 同時掛車行駛不同于普通機動車, 它在行駛時需要額外的牽引和絕對的制動力, 否則行車、駐車制動一旦出現問題,

將對整個車輛乃至其他交通參與者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在對掛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過程中,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將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對掛車的性能進行檢驗, 如檢驗項目達不到相應標準, 將不予通過檢驗。

從安全角度來說, 如果車輛錯過這“全身”安全檢查的機會, 在道路上突發爆胎甚至是制動失靈的情況, 很容易導致車輛甩尾甚至失控發生事故, 而給駕駛人、車主帶來更大損失和更嚴重的後果。 從違法成本來看, 駕駛逾期未檢驗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交管部門將扣留機動車, 並予以罰款200元、記3分的處罰。 駕駛已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駕駛人將面臨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

並予以收繳、強制報廢機動車。 對於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將沒收違法所得, 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車輛也將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

儘快辦理補檢、報廢手續

掛車作為“7類重點車”之一, 始終是交管部門重點管理對象之一。 對於此次排查出的6322輛逾期未檢驗掛車、5818輛逾期未報廢掛車以及存在3條以上違法未處理的682輛掛車, 交管部門已組織屬地交警逐一深入所屬企業、聯繫車主進行落地追查, 督促企業和車主儘快處理交通違法, 確保車輛按時參加安全技術檢驗或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否則不得繼續參與營運。

交管部門表示, 下一步將同步組織開展專項治理行動, 加大路面查緝力度, 並充分利用稽查布控系統等科技手段進行精准布控查緝。

駕駛漏檢、逾期未報廢掛車上路行駛的, 將一律扣留車輛, 一律予以罰款、記分、吊銷駕駛證等處罰。 提示企業及個人切勿繼續違法上路, 應按照車輛行駛證副頁簽注的“檢驗有效期”及時到檢測站驗車補檢。 如果車輛已經連續3個檢驗週期未檢驗或者已經達到報廢年限, 及時將車輛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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