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同時是包括了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 而在離婚的時候, 不能說一方不知道對方所欠的有債務, 就不用承擔責任。 而是看該筆債務最後是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 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是否為夫妻共用, 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主要表現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 但該債務發生後, 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以下兩種婚內債務, 夫妻不用共同承擔!
1、夫妻雙方中其中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巨額欠債並參與賭博、吸毒或高利貸等犯法犯罪活動。 在協力廠商要求還錢時, 法院不支持雙方承擔債務, 離婚協定即使約定共同還債也是以欺瞞手段在對方非自願情況下簽訂的, 無效。
2、夫妻雙方其中一方與第三人串通, 虛構債務事實, 以達到財產轉移目的的, 當協力廠商主張還債時, 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 其中一方與協力廠商簽訂借條,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 還有義務還嗎
實踐中並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 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包括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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