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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保單實務第十八講:年金、身故保險金屬於誰

第十八講:年金、身故保險金屬於誰

我這裡有某保險公司的某款年金產品的條款, 是一款帶分紅功能、帶萬能帳戶的年金, 這基本上也就是目前市面上產品形態比較複雜的年金了。

單純的年金條款難免枯燥, 還是以寧采臣和聶小倩為例。

1、生存年金:

……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前的最近一個保單周年日(含)止, 若被保險人于每個保單周年日仍生存, 我們給付約等值於基本保險金額10%的生存年金……

下面還有一段, 如果您同時投保了《……附加年金保險(萬能型)》, 則生存年金自動進入該《……附加年金保險 (萬能型)》的個人萬能帳戶,

具體事項以 《……附加年金保險 (萬能型)》合同的約定為准。

若您未投保 《……附加年金保險 (萬能型)》, 且生存年金于應領日後未領取而留存在本公司, 則按我們每年確定的利率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 並於申請領取或本合同終止時給付。

2、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保險期滿時仍生存, 我們給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的滿期保險金, 本合同效力終止。

3、身故保險金:

(1)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 我們按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與已給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合同效力終止;(2)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後身故,

我們給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計已交保險費的身故保險金, 本合同效力終止。

2.4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 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一共(1)-(7)項。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 本合同終止, 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 本合同終止, 我們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

關於受益人的規定:

3.1受益人……如果您同時投保 《……附加年金保險 (萬能型)》, 則本合同的生存年金受益人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除前款約定外, 如無其他特別約定, 生存年金及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聽到這兒, 大家一定會問了:附加萬能帳戶跟不附加萬能帳戶, 有什麼差別嗎?

根據相關條款, (1)在沒有附加萬能帳戶的情況下, 生存年金屬于被保險人聶小倩;滿期保險金屬于聶小倩;身故保險金屬于甯公子。

(2)在附加了萬能帳戶的情況下, 生存年金屬于投保人甯采臣, 且自動進入萬能帳戶, 作為該附加險的保費;滿期保險金仍屬於聶小倩;身故保險金屬于甯公子。

那麼, 是不是只要聶小倩身故了, 甯公子就一定能拿到身故保險金呢?不一定。

根據2.4責任免除(1)項的規定, 如果投保人甯采臣對被保險人聶小倩實施了故意傷害、故意殺害, 保險公司向身故受益人甯公子退還現金價值。 (2)-(7)項情形發生的, 即故意犯罪、抗拒執法、自殺、吸*毒、醉酒、酒駕、無證駕駛、戰爭暴亂、核爆炸等情形導致聶小倩死亡的,

保險公司向寧采臣退還現金價值。

那麼, 保單紅利屬於誰呢, 根據該條款4.1的規定, 寧采臣“有權參與本公司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分配”, 也就是說, 分紅是投保人甯采臣的。

我又看了一下該款年金的附加險, 即《……附加年金保險 (萬能型)》條款。 3.1受益人……如無其他特別約定, 生存年金、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也就是說, 附加了萬能帳戶, 如果寧采臣將屬於自己的生存年金、分紅作為保費投保萬能帳戶, 該萬能帳戶的生存年金屬于被保險人聶小倩, 滿期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聶小倩。

當然, 身故受益人無論在有沒有附加萬能帳戶的情況下都沒有任何差別,

都是甯公子。

還有一種情況十分有趣, 被保險人去世了, 也不屬於責任免除的(1)-(7)項的規定, 也有可能出現身故金不屬於甯公子或者不完全屬於甯公子的情形。 比如沒有指定甯公子為受益人, 或者指定不明確;或者甯公子先去世了;或者甯公子試圖傷害、殺害被保險人聶小倩, 依法喪失了受益權, 或者主動放棄了;或者甯公子與聶小倩在同一次事故中身故了, 推定甯公子先死。 這個時候, 這筆保險金賠付就成了被保險人聶小倩的遺產, 投保人甯采臣還能分到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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